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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老板上班时间发红包,谁抢罚500,劳动法何在?

2016-01-07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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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火爆朋友的一则新闻:

14日这天下午,一则集团办公室的处罚通报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传开了,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红包是老板自己发的。”

据了解,当天有3人在工作时间就抢了红包,其余员工在中午12点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时间抢红包的3人收到了罚款通知。“手气最好的,也就抢了10多元。”有员工表示,这样太不值得了。

这位员工还说,公司之前在QQ群里发过一个通知,其中一条就是“从201611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公司总部办公室随时接收匿名举报(以截图为证)。”

有员工表示,平时三四千的工资,如果一下被罚掉了500元,还是有些痛心,不过“私人企业,老板说了算”。(澎湃新闻)


对于此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律师(专注于劳动法)特约评论指出,常言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说的就是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工作当中应该无处不有,小到个人职责,大到公司规章,应该随处可见。特别是我们在工作中如若没有一个规范和标准的话,责、权、就没有办法量化。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它的作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经营过程的正常秩序。

对于特殊的行业特点,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制定适合公司现状的制度。在公司实施规章制度前,还应当有一个必须的程序,也就是民主程序,员工可以签字送达,也可以通过培训签到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就本案,单位在群里发布制度,对于制度的告知,相对比较欠缺,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很难拿出证据,可能导致处于被动且有隐患的风险。同时,公司罚款不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此权只是警告、记过、解除等。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赔偿数额仅限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到也有一个不能超出数额。如果是从工资里扣的话,当月扣除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工资20%,当月扣不完的分摊到以后月份。由于单位的处罚导致克扣工资,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务之家签约律师刘兆波(公司法律顾问与劳动纠纷团队负责人)特此评论说,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无权制定有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简单粗暴对上班时间参与抢红包的员工处以罚款500元的做法更是欠妥。

提示:用人单位为便于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应当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复合工资制度,如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方式,注重及时考核,根据考评结果来发放绩效工资;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妥,但可以不发“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法务之家编辑部:2015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报告中强调指出,“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此语音未落,该公司行径打破了利益共同体的平衡点,看似管理严格,为用户服务负责,但做法欠妥当,并不符合劳动法制定的宗旨和意义。

一如前面两位律师所言,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并按照民主程序公示,规范员工治理有很多种方法和手段,制定规章制度和严格依照其进行员工管理应当为建立高效、安全生产保驾护航,而不应单纯成为惩治员工的手段。管理需要智慧,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同样重要!

对此公司老板罚款员工500元事件,您怎么看?欢迎在文章右下角写评论参与互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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