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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

2016-01-08 人民法院报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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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在《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刑事司法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杆性制度,而辩护制度又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标志性制度。惩罚犯罪固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辩护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是从司法实践以及同当代法治国家的比较来看,我国的辩护制度在某些环节上仍有待完善。

1.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中有一定的取证权。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制的取证权”。所谓“有限制”,就是指侦查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允许律师介入取证,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之后起可以允许律师介入取证。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提高律师的参与率。结合中国的实际,作者认为可考虑将法律援助范围从原来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扩大为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

3.提高证人出庭率,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4.尊重律师,保障律师执业安全。为了保障律师有效参与诉讼,应当保证律师执业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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