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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建设委:即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项目负责人需高级职称

工业建筑 2024-02-27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豆丁施工

来源:杭州市建设委、浙江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


近期,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明确:

1、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2、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宜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 “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4、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都要纳入实名制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工程的作业人员以及临时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底数清。

5、建立 “安全晨会”制度,作业人员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晨会”。涉及危大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参加晨会并提出安全交底意见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视情形分别采用整改、约谈、通报、停工等方式处置  处理,并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若监理单位已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施工单位从严从重处理,若监理单  位检查巡查中未发现该问题也未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从严从重  处理。


此前,10省市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厦门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7天/层且经监督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建设单位在情形认定之日起1年内实行差异化监管;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并挂牌督办。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苏州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东莞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


担任项目负责人需要高级职称:

截至目前,多地发布此类规定:

目前,多地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青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8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青海

1月8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通过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 取得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

  •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管理工作满3年。

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3、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4、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宁夏

2022年3月25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明确:

成都

2021年12月,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建设单位负首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2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3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雄安

河北雄安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雄安规建字〔2022〕77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1建设单位负首责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指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

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中级工程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具备工程相关工作满2年的;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的。

还提出: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浙江

2021年12月16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职责等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2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3强化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湖南

2021年11月12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2.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2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官方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111/t20211112_21030131.html

北京2021年8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强化责任追究
  • 对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官方链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qtwj/gcjsltz/11057707/index.shtml

重庆

2021年5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1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

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2.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 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2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将同时抄告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追究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官方链接:

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fdzdgknr/zcwj/qtwj/202105/t20210528_9340111_wap.html

上海

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

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 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3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2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事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追究其首要质量责任。

官方链接:

https://zjw.sh.gov.cn/wjhb/20210701/a37383c4ff6c444a9c6941cc275b4db4.html

青岛

2月8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1人员配备要求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3责任追究
  •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杭州文件原文:

各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各类安全风险,为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联系人:黄高亮,联系电话:0571-8525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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