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开始!这些坑千万不能踩!财务转发给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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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进行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如您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请查看情形一相关操作;
有变动,需修改或作废信息,请查看情形二相关操作;
有变动,需新增信息,请查看情形三相关操作。
情形一
如您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仅需在2023年度基础上完成确认。
<左右滑动查看>
步骤一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键带入”,阅读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 ,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步骤二
步骤三
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核对信息,完成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系统将提示您本次填写的信息会对2024年度已填报的信息完成覆盖,确认无误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提交。
步骤四
步骤五
步骤六
情形二
如您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需修改或作废信息。
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作废”或“修改”。
完成后,如您2024年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如您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新增。
您可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可参考情形一完成操作,再点击“首页——常用功能——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行填报。
温馨提示:
您除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也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网页端,点击首页中的“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202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3年,“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看第二部分了解最新政策👇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
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扣除 时间 |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其他 事项 |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易错情况2: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扣除 标准 | 400元/月 | 3600元定额扣除 |
扣除 时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其他 事项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
易错情况1:取得非政策范围内的证书,比如西式面点师证书、保育员营养师证书、茶艺师证书等,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情况2: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情况3:取得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情况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扣除 标准 |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 时间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其他 事项 | 本人或者其配偶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
易错情况: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错误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没有按规定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扣除 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
扣除 时间 |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 ||
其他 事项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易错情况1: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情况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扣除 标准 | 1000元/月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扣除 时间 |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
其他 事项 |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易错情况1: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夫妻双方各按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即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项,选择“是”)。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扣除 标准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3000元/月 | 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扣除 时间 | 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
其他 事项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易错情况1: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被赡养人填报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或因父母未满60周岁,填报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易错情况2: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或同一老人名下的扣除金额总额超过3000元(2019-2022年度为2000元)。
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婴幼儿的父母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扣除 时间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易错情况: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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