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连续5年财务造假,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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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深夜,慧辰资讯(*ST慧辰)公告,今年4月2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现已调查完毕,并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经查,*ST慧辰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ST慧辰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占比最高的2020年,*ST慧辰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上市公司连续5年财务造假,普华永道中天连续提供了审计服务:
4.2022年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支付普华永道中天340万元的审计费用。
点击阅读:《普华永道:无法表示意见!上市公司:不认可,预算340万拟新聘会计师!》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 4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 2018 年虚增利润 555.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3%。
2019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5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1,785.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16%。
(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10 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4,396.8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24.1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45%。
(四)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 2018 年至 2021 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 2022 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 10,496.2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9.84%。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何**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何**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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