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借给朋友61万,四年未还,这钱竟然可以不还了,关键是法院还支持!为啥?

注: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马靖昊说会计的文章,记得将我们设为“星标”,多点文末右下角的在看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

 星标方法   点击页面左上角蓝色马靖昊说会计进入主页,再点主页右上角"..."然后选择“设为星标”(账号旁显示五角星标记表示成功。)

借给朋友61万,四年未还,这钱竟然要不回来了?为啥?

2018年,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本案中老陈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老张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可以证实其主张债权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且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亦未行使抵押权,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这则案例提醒我们,在借款合同中设置抵押担保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此消息发到网上引来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么好的朋友,借出这么多钱,三年都没有催过!这么好的朋友,哪里去找?如果还让人家吃亏,就太不应该了。这就算兄弟姐妹父母都做不到,不应该好好感恩吗?就算没有钱,一年还一点,怎么能耍赖了呢?

有网友看到此消息留言:我也借了我朋友几万块也没催,现在好像差不多三年了,我要催一下了。

一广东网友留言:我老公借了8万给他表哥,借时承诺第二个月就还,结果现在五年了,一毛钱也没还,如果真的是没钱我也没那么生气,可是人家这这五年期间又是开店、又是买车、又是旅游、又是要三胎,可就是没钱还。

其实,本人也遭遇此种借钱不还的事情,最早的是2007年,距今都17年了,当时借了1万元给一位高中同学,前几年才催过几次,但人家就是说目前还不了,心里就放下了。后来,还是没吸取教训,约五年前,又借出了一笔钱给别人创业,至今仍有5万元未还,当时还约定了利息,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就不错了。

你怎么看待这样的事情?请留言,谢谢!

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过期”即是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债权人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通过积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主张的方式包括:当面提出还款要求、制定还款协议或通过邮寄催款函、发送催款信息、拨打电话索要欠款、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注意在索要过程中要保留相应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来源:综合自江西法院、信丰县法院以及网络信息

用精炼的语言阐述深刻的财务逻辑,如文章得到您的认可,希望您看完后分享到“朋友圈”或者点一下右下角的“在看”,以示鼓励。长期坚持不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一路陪伴,一起地老天荒,谢谢。


推荐阅读

昨天是资产负债表日

定了!注册资本5年内须缴齐,新公司法将于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检:依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抓人!紫晶存储实控人涉嫌欺诈上市被刑拘!

我断言在不久的将来,公允价值准则将被取消

调节利润的“魔术”:长期股权投资的运用

含金量!!!

某些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有沦为“垃圾场”的趋势!

会计情景短剧,太有才了!

差五毛钱平不了账,他居然将五毛钱直接贴在现金账上!

某些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有沦为“垃圾场”的趋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