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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楼下商铺顶层要建巨型广告牌 滨江一号数十业主联名反对

2016-05-18 庄晓丽 卓晓熹 海丝商报


圈内为准备安装LED广告屏的区域,该处已经堆放了一些安装材料。(本报记者 李想摄)

  面向西溪,视野宽阔,可以拥有美丽溪景,晒到充足的阳光……这一切,可能因为一块40米长的广告牌而“烟消云散”。日前,市区滨江一号小区数十名业主联名提交请愿书,希望相关部门能协调解决,撤销巨型广告牌的建设。


  业主们认为,小区商铺顶层的平台应属小区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私自承租给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

 

事件

  小区突然要建巨型广告牌

    业主担心影响视野


  市区滨江一号小区位于美林街道江北大道与柳美南路交会处,小区里共有5幢多层住宅,其中1、2号楼的1-3层为临街商铺,4层以上为住宅。开发商为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滨江一号小区业主介绍,小区于2014年12月底开始交房,目前已有80多户业主装修入住。12日上午,有业主发现,1、2号楼中间的顶层平台上堆放着数根钢管,工人正在现场施工。业主们上前询问才知道,平台上将要建一个长40米、高6米的超大立柱LED广告牌。


  日前,在小区部分业主的带领下,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平台区域空旷,有1000平方米左右,平台上的部分石墩建筑也被敲碎,但现场并未发现工人在作业。


  “业主们意见很大,大家都强烈反对广告牌的建立。”小区业主吴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并没有告知业主们具体情况,“买房前和交房时都没说这里会有广告牌,动工建广告牌之前也没人告知,连告示都没看到”。


  吴先生表示,他家就在2号楼的底层,当初决定在滨江一号小区购房,看中的就是小区的整体环境,“房子正面对着西溪和武荣公园,风景秀丽,没有其他建筑物遮挡视野,家人都很满意”。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小区的地理区位优势是他们安家于此的重要因素。


  “一旦广告牌建成,整个视线将被挡住,根本看不到马路,更不用说欣赏西溪风景了。”底层业主们反映,巨型广告牌高度为6米,再加上平台上近2米高的石墩,届时建好后广告牌至少有8米高,相当于3层楼高。


  4层的业主告诉记者,当初他们在购买房屋时,同样的结构、面积、朝向,4层的价格会贵一些,“开发商有口头承诺说,价格贵一点,平台可以供我们使用”。


  业主们认为,小区业主在滨江一号购房时按照合同要求承担了相应的公摊面积,就有权享有小区内所有公摊面积的使用权。业主们也曾多次联系开发商,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


市政局

  将暂停广告牌施工

       由四方商讨解决方案


  为了和滨江一号小区业主们更好地沟通,昨日上午,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直接到滨江一号与业主碰面,10多位业主在现场。


  “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以及招租流程、公开竞标等各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拿出一份于2015年1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11]148)精神要求……拟在你单位滨江一号商场第三层红绿灯方向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出让收益将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返回(补偿)……”


  “当时滨江一号还未交房,没有业主入住,所以使用权还在开发商那,即当时产权人是开发商。所以,我们根据文件规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签订该《通知书》后,着手进行公开招租。经过报纸公示后,于2015年9月18日,在南安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确定了承租方。”该负责人说。


  在各位业主看来,目前争议点在于这块公共区域,不能因为当时还未交房就让开发商出让出去。“开发商的做法侵害了我们的利益,一旦建起来,影响业主通风采光等权利。”业主姚先生说,大家希望广告牌直接取消不设置,抑或是将广告牌建在1-3层商铺墙面上,这样就不会影响到业主了。


  业主们执意阻止广告牌的建设,但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已为此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如果届时未能建成,这笔资金又该由谁来赔偿?遗憾的是,开发商作为该事件的关键一方,一直未有相关负责人露面。记者多次致电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对方只回复一句“在开车”就挂断电话,对记者的询问未给予直接回复。


  经过现场协调,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暂停该广告牌的施工,待与业主、开发商、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择日一起座谈商讨解决方案。

 

律师

  平台产权和业主通风采光权是关键


  那么,小区屋顶平台究竟属于谁?它的利用应由谁决定?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市住建局、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等各相关部门、窗口,了解到滨江一号商铺屋顶平台并无产权登记,应该属于小区共有部分。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商品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属于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商品房屋顶既不属于顶层业主的专有部分或者各顶层业主共同共有,也不属于由开发商保留专有使用权的部分,而应当认定屋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福建(南安)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志聪。苏志聪认为,这件事中至少有2个问题需要处理。一是该平台的产权问题。如果该平台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则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他人无权处分。二是平台的建设是否会影响业主的通风采光权问题。根据市政局提供的广告牌设置效果图来看,这个大型广告牌设立起来后,很有可能会影响部分业主住宅的通风采光,尤其是周边低层业主。


  苏志聪说,法律上对业主的通风采光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即使该平台不属于业主共有,权利人在处分时仍应充分考虑业主的通风采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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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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