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