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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更多市民认清其
金融诈骗本质,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市公安局、
市中级法院日前联合发布
十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
提醒市民识别防范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方式、
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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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投资实体企业”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10月份,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青岛中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0月份,将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等11人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男,37岁,陕西省山阳县人)抓获。经查,自2011年“中恒投资”平度分公司成立后,刘某组织业务员对外宣传称,投资该公司资金安全、利率高、公司有实体企业等,吸引公众投资,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并以“中恒投资”平度分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参与群众580余人,涉案金额7200余万元。2018年4月,该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现平度市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行审理中。
案例二:
“民间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三:
“艺术品投资”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四:
“产品体验”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五:
“投资种植、养殖项目”名义非法集资案
青岛聚隆基林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某自2004年至2012年期间,采用“出售林权”和“合作托管”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通过业务员和投资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称投资速成林的高回报,以每7年为周期,5亩为单元,每亩5000元至6000元不等价格向林主出售公司种植的林地,承诺到期后保证每亩出材量不低于10立方米,每亩地可以获得5000元左右高回报,吸收其他受害人投资购买林权。经审计,自2004年至2012年通过出售林权共吸收资金9200余万元。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六:
“消费返利”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七:
“投资养老、文化产业”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八:
“销售纪念币”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九:
“投资高科技产品”名义非法集资案
案例十:
“外汇买卖”名义非法集资案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相关人士提醒
从以上十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涉案领域不断扩散,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本质特征不变。
“非法集资”披上了
“金融创新”的外衣,
受害者动辄损失钱财,
更有甚者倾家荡产。
人们究竟应该如何从迷雾中“拨云见日”
认清非法集资?
记住这些特征和“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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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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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傅军 编辑 | 冉欣 审读 | 吾梦
来源 | 青岛日报新闻客户端“青岛观”、经济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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