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平度登记管理,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平度市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市市民监督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20年3月18日零时起由境外入平度市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平度的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平度人员,应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备。
2、境外入平度人员在到达平度后,应遵守有关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在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情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要严格落实境外入平度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主动按照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疫情防控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1、境外入平度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14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
2、境外入平度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急救车到定点医院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市民有义务对境外入平度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同时鼓励和支持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发现境外入平度人员不申报线索或涉嫌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等问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一)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隔离(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度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