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到,此次试点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方案。
《方案》还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险期限为十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五年;装饰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保险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资料图
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不同,分为有等待期和无等待期两种投保方式。选择投保有等待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结束之日起算,等待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选择投保无等待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自工程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算。
保险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保险期限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付业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