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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方案
通知显示,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区(市)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通知要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住建局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接收、转办市内三区政府办理项目函件、鉴定报告、消防手续或消防意见、项目工程档案,并将办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负责接收核查并存档备案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负责接收核查消防安全条件评估意见并存档备案;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核查工程档案并存档备案。
对受理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工程,各职责部门不再进行因未履行相关手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按照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历史站位,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严格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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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冰洁 编辑 | 桃子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观海新闻客户端、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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