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七月二十二是传统“财神节”,民间原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市民要时刻谨记烟花爆竹“禁放令”!今年起,即墨区正式实施《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依据《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同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即墨公安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