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价格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
二、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两项费用计量单位均为“元/千瓦时”。
三、其他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物业公司按每千瓦时0.501元标准结算,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物业公司(或单位)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电价结算标准,具体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后期居民生活、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的,按照调整后价格政策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设置充电设施的,物业公司应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全省居民住宅小区,并组织物业公司签收。
(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