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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不合格!

青岛日报 2022-03-26


近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发布2021年第22期、2021年第23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这些食品和商家被“点名”整改,

赶紧来看看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


在2021年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6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标称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4731269);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玉米粉”(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1110);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鱼”(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3936200);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3936150);黄岛区师家四季商店经营的“辣椒”(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3935906);郭继锋经营的油菜(《检验报告》编号SDX202114357 ,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003135619)。
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标称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
(一)经营环节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不合格。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1.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7月29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款共计5009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53号。(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玉米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28日市局向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9日市局向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9日市局向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黄岛区师家四季商店经营的“辣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9日市局向黄岛区师家四季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郭继锋经营的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14日市局向郭继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郭继锋于2021年8月12日共购进不合格油菜10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郭继锋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郭继锋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65号。案件线索已通报供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郭继锋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


在2021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为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3135408);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的花生米(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4731168);齐乃新经营的泥鳅(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4731167);即墨区崇国饭店芸豆(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3935102);即墨区马子良餐厅大白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3935177);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结球甘蓝(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5887)。
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8日市局向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于2021年8月10日购进不合格姜5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黄岛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的花生米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1日市局向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于2021年8月17日购进不合格花生米2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8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齐乃新经营的泥鳅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1日市局向齐乃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齐乃新于2021年9月8日购进不合格泥鳅5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齐乃新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齐乃新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8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齐乃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即墨区马子良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马子良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明细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即墨区马子良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大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5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即墨区马子良餐厅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五、即墨区崇国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崇国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身份证和采购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即墨区崇国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芸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5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即墨区崇国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六、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0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结球甘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5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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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冉欣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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