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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绿孔雀和苏铁组队暂时守住了家园,下次会怎么样?

邸皓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2023-08-23

上周五(3月20日),在这个苦闷的春天,我们得到了一个好消息:

绿孔雀的家园(暂时)保住了!


“濒危的绿孔雀最重要的家园正在被水电站建设所威胁!”


2017年3月,得到上述消息后,自然之友、野性中国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名向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叫停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


当年7月,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云南省红河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


楚雄中院立案后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而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18年8月28日,本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18个月有余的漫长等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


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未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在这场守卫绿孔雀家园的交锋中,保护机构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然而绿孔雀和它们守护者尚未到高枕无忧的时候,因为判词还指出:


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那么绿孔雀是如何走到这一步?

接下来面对的又将是何种局面呢?


2017年3月初的一个黄昏,在红河上游河谷蓊郁的林地中,追寻野生绿孔雀数年之久的青年生物学者顾伯健终于听到了这种神话之鸟的洪亮鸣叫声。与难以按捺的激动心情相伴的是焦心的煎熬——就在河流下游,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轰鸣的工程机械挖开原本绿意盎然的山岭,如同利刃斩开人的肌肤露出血肉,失去林木防护的赭红色的土石暴露在外,翻着滚滚烟尘。水电站一旦建成,生活在这里的很可能是中国最大的绿孔雀种群将不复存在。

林中的绿孔雀(上)和因水电站建设挖开的山岭(下)

摄影/奚志农


在朋友圈看到顾伯健发出的“绿孔雀家园告急”的消息,著名野生动物摄影师奚志农迅速赶赴现场,希望能够收集到绿孔雀栖息地的证据;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使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停下来。最终奚志农如愿以偿地拍到了绿孔雀活动的照片,但他没有时间去品味欣喜——如果尽快不采取行动,8个月后大坝蓄水将给这里的绿孔雀带来灭顶之灾。


更多的保护力量正在集结赶来。


3月30日三家机构联合致函环保部建议叫停水电站建设后,经过实地考察和仔细研究,自然之友决定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卫绿孔雀的家园——这是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以往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争取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的赔偿不同,这次诉讼的目标是阻止潜在的破坏发生。


为了获取更有力的证据,野性中国、自然之友等保护机构又多次在红河流域开展考察,甚至力邀国内的漂流高手出山,协助调查人员水电站上游区域开展调查并安装红外相机,在水电站淹没区范围内,他们拍摄到了绿孔雀觅食、洗沙浴、求偶及嬉戏的影像证据。

在进行实地考察的调查人员 摄影/幺哥


这些影像证据,与相关文献、专家意见等共同组成了证明“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的证据链被呈交法庭:作为原告方,自然之友指出“电站建设对绿孔雀关键性栖息地具有重大环境损害风险,极可能导致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


然而在法庭交锋时,被告方对于水电站淹没区为绿孔雀栖息地的判断却持不同意见,他们辩解称:绿孔雀的主要栖息地位于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内,动物可能会越过保护区界活动;虽然它们有时会在淹没区河滩地活动,但被告认为该区域并不是绿孔雀的关键栖息地。


保护机构深入细致的调查使得他们可以在法律的天平上加上另一件重要砝码:考察中在水电站淹没区发现了大面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即便淹没区栖息地对绿孔雀的重要性存在疑义,这些无法移动的陈氏苏铁显然会被大坝蓄水毁于一旦。

陈氏苏铁 图片来源:猫盟CFCA


和陈氏苏铁“组队”为绿孔雀守住家园带来了更大的胜算,法庭采信了自然之友关于陈氏苏铁的证据;而对于绿孔雀栖息地,法庭则要求又一轮的补充调查论证,最终也认可了自然之友的判定。


绿孔雀事件的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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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绿孔雀一案,似乎是主张生态价值的保护机构与建设方对簿公堂;而实际上,保护与发展本不需要以这种针锋相对的方式对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方本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也就是说,建设方应该能够通过环评流程,设计方案并采取措施,使自己的建设生产不会或尽可能少的造成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对发展和保护的兼顾——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健全的生态系统服务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戛洒江水电站项目也的确按照法定流程开展了环评工作,完成环评报告书,并在2014年8月20日得到环境保护部批复。


然而就如自然之友在诉讼材料中所指出的,这份环评报告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显然有悖于《环评法》所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环评报告和自然之友取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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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这一次,幸得顾伯健、奚志农、自然之友这些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个人和机构挺身而出,全力抗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来质疑之前的环评结论;才使得绿孔雀的家园得到了保护。


我们不吝于向英雄献上赞美和支持,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希望能够推动作为“常规动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毕竟全国每年进行的建设项目数以万计,如果环评工作形同虚设,仅靠几个人,几个机构,很难阻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工作中我们的确经常能够听到保护工作者抱怨“环评就是走过场”,也经常有项目批建不符的报导见诸报端,在少数地区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当生产建设方罔顾环境后果,完全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环评中弄虚作假,可能带来的损失往往是不可计数的。


特别是生态类环评,因为工程一旦开工建设,生态破坏就随之发生,无论后期如何监管,生态破坏也已经发生且生态影响不可逆转。


例如水电站建设或矿业开发,如果环评没有做出客观判断,一旦项目被批复通过投入建设,被水库淹没或被矿业生产摧毁的栖息地将不复存在,生活在那里的无数生灵要么毁于覆巢之下,要么流离失所逐渐凋零;即使进行回顾性调查,也很难重构工程前的自然原貌。这样的损失,是无法用一个赔偿数额来度量的。


而对于建设方,一旦环评被发现问题而陷入诉讼,其后果虽然不像前面讨论的生态影响那样有毁灭性,但损失数以亿计的先期投入也不是哪个单位可以轻易承受的。而环评单位,也会因为环评失实而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能够如何使环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毕竟绿孔雀一案水电站的后续处理,也可能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自去年9月起,山水的自然观察项目开始和绿网合作,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探讨工作,虽然我们不敢奢望能立刻使现行的环评体系产生飞跃性的提升,但通过我们与合作伙伴的努力,希望能尽力推动环评这一重要保护手段向不断完善的方向迈进。


目前关注到两个可以努力的方向:一方面是从技术和信息上,为环评执行者提供更细致的支持;另一方面是加强监督与追责。

推动建立公开的,持续更新的,数据库作为环评依据

试想如果有公开权威的数据库,能够方便地查找到工程建设需要规避的区域信息,如绿孔雀等重点保护动物的栖息地范围、自然保护地等,那么环评执行者和审查者都能更方便的做出判断。而目前即使是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信息,都尚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库可以查询。


其实不仅是《环评法》《环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提出建立生态环境等信息。如2017年开始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十一条)


据我们所知,不仅仅是政府部门,许多研究单位和保护机构也在数据收集整理方面努力,如果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尽快整合这些数据信息,形成完善的数据库,会为环评提供极大的便利。

建立起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指标体系

在本案中,显然保护机构对工程影响区域进行了更细致的调查,获得的调查结论也更符合客观事实。如果能够建立一套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标准调查方法和评价体系,无论是环评报告的编制者,审查方,还是公众监督者,都以其为依据,则可以避免许多类似于“淹没区是否为绿孔雀栖息地”的争议。虽然生态环境部门已发布了一系列此类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环境保护部 2011-09-01 实施)《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01-01颁布实施)《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鸟类》(环境保护部 2015-01-01 实施),但整体而言尚需进一步细化,尤其是使这些技术标准对基层人员更具可操作性。


生态/野生动植物研究保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各自的调研方法工具,可以挑选其中合适的进行优化,形成标准而落地的方法。

无论拥有多么权威可靠的数据库,技术指标体系多么细致且便捷,如果环评执行者从开始就意图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隐瞒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而为建设方争取利益最大化,那么环评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2018年12月《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修改,取消环评机构资质,且允许一些建设单位自己进行环评工作;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强化环评中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否能“客观、公正、公开”地开展环评?我们显然不能将全部期望寄托在建设方和环评人员都具备高尚的情怀和生态使命感,因此加强对环评的监察,是完成环评体制更重要的工作方向。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追责

环评监督机制已经有了很多很好的尝试,比如生环部已经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守信名单、整改名单等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开。2016年“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流程的监察已相对成熟,而对于环评报告的内容,主要是生态影响和保护措施内容如何监察,至少《环评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毋庸置疑这是一项挑战巨大的工作——需要监察者掌握足够准确的信息对环评报告陈述的内容进行评判。前面我们提到的数据库和标准调查方案的建立都可以让检查有更多可以参考的依据,此外建立起一套公开、细致的标准审查流程也至关重要。


基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的思路,中办、国办正在试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希望能其中生态类的损害评估和赔偿标准能够得到尽快完善,提高生态损害的违法成本,倒逼建设单位更好地负起主体责任。


在环评之外,还普遍存在批建不符的现象:环评报告内容倒是合格,但工程建设却不按报告中提出的方案进行,这就需要监察管理不仅仅局限于报告本身,还要加强对整个工程过程事中事后的监管,才能让环评这道防线真正起到作用。


和绿孔雀案紧密相关的一个方面,是对环评失实而得到批复情况的处理;目前《环评法》对绿孔雀案这样环评失实的情况,只规定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根据这些已经失实的环评报告批复的工程后续应该怎样处理。如果戛洒江水电站项目的后评价仍然是在原环评报告上“小修小补”,那么显然仍会对绿孔雀的家园造成巨大的威胁!


绿孔雀案开庭现场,自然之友的原告团队。从左至右:张伯驹,夏军,何艺妮


就在昨天(2020年3月25日)自然之友、野性中国、阿拉善SEE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再次联合向生态环境部递交书面建议,恳请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时提出《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切实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


感谢自然之友的刘金梅、何艺妮、周秀琴、张伯驹等对本文内容的指正。

程琛、杨钧雯对本文亦有帮助。


-THE END-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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