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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城管有权进小区查地桩地锁。是该管管了!

2017-10-28 城市信报

 信报君先说两句

地锁这项发明

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放在合规合法的车位上

它能维护权益

但是如果放在不该放的地方

……


在一些小区里

你是不是也看到过一些

“碍事儿”的地锁?

这样的


这样的


还有这样的……


不老实设在车位上

偏要放在小区里的公共区域里

还能不能让人

愉快的走道了?!!


没关系!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八大关会议厅闭会。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管部门有权力进小区查处私设地锁等问题,还对环卫工人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真给力!

一起来看看!

↓  ↓  ↓


城管可进小区查地桩地锁


对于小区内有人私设地桩地锁等热点问题,《条例》做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不能随意乱放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为了维护道路环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重“疏堵结合”,首次提出了“便民摊点群”的设置规范,要求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商户广告牌设置杂乱十分影响市容,《条例》规定,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不得擅自停用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对于设施不齐全、保洁质量不达标的公厕,条例也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垃圾分类问题,条例只做原则性规定。


明确市容环境责任人

针对一些地方市容环境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条例》明确了8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划分。


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有海域使用权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此之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实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另外,还通过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即墨撤市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好事!

值得转发点赞!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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