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有人哄抬猪肉价格,温州市监立案查处
民生商品价格事关百姓生活和社会稳定。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民生必需品价格稳定,聚焦重点商品,持续开展价格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累计查办价格类案件60起。尤其针对近期猪肉价格上涨问题,成立4个猪肉价格稳控执法专案组,系统联动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从严从快从重查处6起涉及猪肉类价格违法案件,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为防控期保供稳价提供强有力支持, 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
余某、林某涉嫌哄抬猪肉批发价格案
2020年2月12日,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检查发现,温州市某生猪肉品批发市场批发经营户余某、林某于2020年2月8日从该市场内白条猪批发经营户处购入白条猪后直接加价1000元每头或每公斤加价7元转卖给市区农贸市场猪肉零售经营户。在疫情期间猪肉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高价转卖,其收益远超出批发的正常利润水平。两位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物价行为,目前已分别立案调查。
案例二
金某某涉嫌哄抬猪肉价格案
2020年2月1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南马菜市场经营的猪肉摊位经营者金某某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普通猪肉为55元/斤,排骨为65元/斤,明显高于市场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案例三
杜某某涉嫌哄抬猪肉价格案
2020年2月1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清和农贸市场内猪肉摊位的杜某某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五花肉、后腿肉、前腿肉为55元/斤,排骨75元/斤,明显高于市场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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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编辑:周泉 校对:王人望
责编:李俊 监制:周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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