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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一起读”专栏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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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8年3月20日,在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
作为一部重要的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制胜法宝。当前,扎实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交出合格答卷,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形势迫人、时不我待。
良法行随手,琅琅记心间。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即日起开设“监察法一起读”专栏,广邀纪检监察干部以接力朗诵的形式来熟读学习监察法,用坚定有力的声音传递法律的权威和正义的力量,力求令诵读者印象深刻,令聆听者有所顿悟。今晚推出第一期,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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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今夜读法人:
宜黄县纪委县监委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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