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干部想“自首”,纪委监委最强攻略来了
后悔干了违纪违法的事怎么办,瞒?跑?藏?
如今越来越多干部的选择是:主动交代,自动投案。
今年以来,湖北省已有40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向组织投案自首;1至10月,贵州1229人主动交代问题;截至10月15日,河南135名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主动投案……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的规定,主动交代、自动投案,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高压之下已无侥幸,提早认清现实、认错悔错,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是最明智的选择。
那么,问题干部想“自首”,要怎么做?党纪处分条例里的主动交代、监察法中的自动投案各有哪些“要点”?下面,就来说说主动交代、自动投案的“正确姿势”——
一、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要及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动交代违纪行为,有两个时间点: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这时候,组织可能还不掌握该党员的违纪问题线索,或者已经掌握了问题线索还没有开展初核。这个时候,赶紧主动交代,争取从轻减轻处分。
今年6月2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出《关于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告》,敦促凡在惠民惠农领域,尤其是扶贫领域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在8月15日前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清问题。在限期内,有超过两万人主动交代了问题,比如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镇水社区原副主任刘述宏主动到镇纪委说明情况,上交违纪资金7万余元。所以主动交代要及时啊!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三个时间点是最后的底线:犯罪事实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
前不久,安徽滁州市接连发生的三起案件,当事人投案的时间段不同,但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南谯区乌衣镇原党委副书记朱龙余得知纪委监委在调查关于他的问题,在外躲避了几个月,最后主动到案接受审查调查;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原副主席史成龙,在纪委监委决定对他的问题线索进行外围调查时,主动到市纪委交代问题;滁州下辖的某公司出纳会计詹雯挪用公款,在纪委监委还没有收到关于她的问题线索前,她就主动来交代问题。
二、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要主动!
违纪党员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在现实中,有不同的情形——有的是主动上门向纪委说明情况;有的是纪委来谈话函询,主动说出自己的问题;有的是委托他人先代为交代,比如前段时间,四川省西昌市响水乡阿嘎倮估村四组组长陈尔哈惹在甘肃打工回不来,就让妻子替他上交了检讨书和违纪款,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向组织交代了问题。
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或者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被调查人这些做法,都可以视作自动投案——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不过,投案后又逃跑的,就不能认定了。
三、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要诚实!
主动交代主要是指违纪党员交代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果是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有些党员干部表面上十分配合,实际上交代一些假问题、假线索,干扰组织的视线。这种不叫主动交代,叫对抗审查,严肃处理!
自动投案后,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涉嫌犯数罪的被调查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认定为自首;投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调查终结前又如实供述的,监察机关应当认为是自首。
对于前来“自首”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调查人借“自首”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
主动交代、自动投案,是组织给犯错党员干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修正人生走错的路,从“自首”开始。
(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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