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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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潘贻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贻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72年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1月至1996年1月,历任赣州地区教研室教研员,赣州地区教育局秘书科科员、副科长,赣州地委办公室秘书、秘书科科长,赣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研室主任、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石城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年1月至1999年8月,石城县委书记;
1999年8月至2004年4月,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1年8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
2015年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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