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点名!来宾多个商家被曝光!
为推动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维权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3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来宾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和消委会(消协)系统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了征集评选2021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活动,经层层推荐、初步审查、综合审核、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最终评选出我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详情见下文↓↓↓)
据了解,市场监管部门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务实履职,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敢于亮剑,强化执法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去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违法案件1560件,共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91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6.65余万元。
评选现场。
一、 来宾市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手机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消费者在“集泰阿美数码专营店”拼多多店购置1部全新白色苹果手机(国行苹果XS/5.8寸、256GB内存),实付货款3447元,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手机快递包裹,消费者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因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广西南宁万象城苹果手机官网授权店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手机购买地为美国,激活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内存为64G,现为非授权改装扩容的二手翻新机。苹果公司发行售卖的每部手机都有专属该机的序列号码和IMEI码,为一机一序列号,不会变更。
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消费者于2021年11月9日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平台店提供的苹果牌手机经检测为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一、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3447元,支付3倍赔偿金,共计13788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二、消费者向集泰阿美公司退还原所购买的苹果牌手机。
案件评析:互联网购物应用已经非常广泛,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贵重商品,收货后应及时开箱检验货物情况。如对商品存疑,应拍摄开箱验货视频,注意拍摄快递单号及电子产品序列号。若存在商品破损、货不对版及质量问题,可拒绝签收并及时与商家交涉,向平台客服申述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违规经营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来宾市“10·20” 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中午,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兴宾区有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窝点。因案情重大,该局立即启动卷烟打假打私应急联动机制,提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情线索进行研判、侦查,仅用5个小时就初步研判制假点在兴宾区桥巩镇一带,而且是一个外省制假转移与本辖区不法分子勾结形成落地,在来宾市辖区集原材料运输、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地下制假窝点。
专案组结合案情迅速制定详细抓捕收网方案。10月20日凌晨2时55分,烟草、公安执法人员兵分五路,对数个制假窝点和制假分子藏匿点同时收网,成功查获制烟设备3台、假冒散支卷烟257万支、半成品卷烟1.56吨、烟丝8.16吨以及卷烟纸、水松纸、滤嘴棒等原辅材料一批,抓获涉案人员16人。此次查获涉案实物货值达285万元,案值超过3000万元。专案组通过查阅交易记录、查阅银行往来帐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采集到各种人证物证,锁定了涉烟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执行逮捕,该案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案件点评:该案成功破获,是来宾烟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卷烟网络的重大突破。当前我市已形成“全市统一组织,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烟草市场清理整顿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取学员“C1场地综合服务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反映,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鸿祥公司)在未征得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限制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手段,变相强制学员参加场地适应性训练。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8日对鸿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变相强制消费者(学员)参加场地适应性训练服务,违法收取“C1场地综合服务费”共计21000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鸿祥公司将违法收入21000元退还消费者,逾期不退将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收入。鸿祥训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退还消费者21000元。2021年8月3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鸿祥公司处105000元罚款。
案件点评: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驾校收费价格不合理的现象?一是要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社会化考场和驾校收费的规范性、透明度;二是由政府主导出台针对性的价格指导文件,对考场的相关收费进行约束,保障学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建立考场和驾校服务收费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费用。
四、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销售假冒“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打假维权人员的举报称,来宾市人民医院发放给该院职工的洗衣液是假冒其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尽快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后分别对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和来宾市人民医院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对涉案2998瓶洗衣液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来宾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采购一批节日慰问品,当事人通过竞标获得蓝月亮洗衣液等商品的供货权,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商品供货合同》。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与该院通过电话联系增购上述洗衣液323瓶,发给医院劳务派遣员,共计销售“蓝月亮”洗衣液3135瓶,违法经营额94050元。上述“蓝月亮”洗衣液是当事人从微信网友处购进,在对方未提供经营资质、进货单据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收货,与院方一同将涉案的洗衣液发给该院职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洗衣液时,未按规定核实供货方的合法资质、未索取资质证明和正规的票据材料,接收洗衣液时也未按验收要求清点验货。2021年3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证明上述洗衣液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商标的产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6430元。同时,当事人还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市市场监管局遂将该线索移交来宾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此外,当事人退回收取的来宾市人民医院货款94050元。
案件点评:本案当事人利用社交软件批发商品,在对方未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侵权商品并销售经营,没有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行为严重不负责,必将受到严惩。
五、来宾市兴宾区张武武蛙小侠餐饮店违反价格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5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其在来宾市兴宾区张武武蛙小侠餐饮店消费,商家宣传开业期间进店消费可享6.8折,当日仍在活动期间,消费者当天共在店内消费139元,但商家不按消费总额打折,表示只有菜品可享6.8折,米饭与茶位费不计入打折范畴。最终核算应收金额为97.72元,但商家未按97.72元收取,而是要求收取98元。消费者表示,茶位费与米饭不参与打折的情况,商家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在店内任何位置作出明示公示,且在核算金额后又另外加收0.28元,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店内并无“仅菜品享6.8折”的意思表示,且店内收银系统对消费金额“角”位为“56789”的,自动进位成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消费者退还多收款项。
案件点评: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留意商家是否明码标价,价格优惠承诺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注意优惠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商家促销承诺一致,确保促销商品或服务质价相符;一定要留存消费凭据,确保有据可依。
六、南宁市满阳农化商贸有限公司象州罗秀经营部销售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宁市满阳农化商贸有限公司象州罗秀经营部销售的“开金®”牌金硼·高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经营部检查,并将涉案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氨基酸实测值比标准指标少65g/L,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8月1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广大农民通过肉眼识别农资产品的品质实属困难,各级各部门要努力在“源头”上防止坑农害农现象发生,拒绝不合格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农村消费维权教育和农资消费指导,手把手教农户识别假冒伪劣产品。
七、武宣县尚动体育健身中心未按其宣传内容提供服务引发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至4月20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陈某、韦某、吴某、黄某、吴某、潘某等6人的投诉,称武宣县尚动体育健身中心在2019年12月开业之初宣传自己有“武宣首家室内恒温游泳池”,以此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消费,但直至2021年3月,仍未见该健身中心提供任何室内游泳服务,因此要求该中心退卡或免费转卡。武宣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该健身中心并无宣称的室内恒温游泳池,商家存在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该局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一是对要求退卡的4名投诉人,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票据合同等材料给予退费,共计退费8378元;二是对无法提供办卡发票、收据或合同的2名投诉人,待提交相关票据后方可退费。同时,该局对商家发布“室内恒温游泳池”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已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点评:对纠纷频发的预付费卡消费问题,仅靠单一部门监管还不够,需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对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检查备案,加大诉调对接、行刑衔接,通过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此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消费,理性购买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卡,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八、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调处象州县冠金车行销售泡水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28日在象州县冠金车行购买一辆全新沃尔沃油电混合动力车,车价75.3万元。提车后不久,消费者发现新车有异响,遂将车开至柳州红耀4S店检测,结果发现自已所购车辆并非新车,而是泡水车。消费者据此与在象州县冠金车行协商,车行答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更换一辆同款新车给消费者,双方签订《换车协议》。然而,之后车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未在规定期限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车行表示销售前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车子是泡水车的情况表示不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冠金车行于2021年8月12日更换新车给投诉人,并为投诉人办好各项换车手续。
案件点评: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凭借一纸合格证明就判断车子的质量,小城市的汽车销售商往往充当汽车销售中介角色,也没有汽车鉴定的能力。因此,地方汽车销售要做大做强,一定要提高汽车质量的把控能力,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尤其在购买进口汽车时,应到4S店进行核查,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九、忻城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忻城县鸿运汽车修理厂拖车吊车收费不合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某反映,其在忻城县新圩乡往柳州方向的国道上与一辆皮卡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安排忻城县鸿运汽车修理厂协助处理交通事故,修理厂到场后对事故车辆进行起吊操作并运回厂里修理。之后,修理厂要求杨某缴纳800元拖车费及1500元吊车费。杨某表示,修理厂吊车拖车之前并未告知收费标准,认为修理厂收费过高,要求其出具收费依据。
接到投诉后,忻城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鸿运汽车修理厂在其经营场所内贴有拖车、修车等费用价格公示,但公示方式较为简单,且粘贴位置不够显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拖车费按650元收取,吊车费按1200元收取。
案件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收费已放开市场,政府更多起到的是价格指导作用。因此,消费者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定义商品或服务的贵贱,要学会了解收费标准、价格规定,避免事后争议。经营者更应主动履行责任,及时公示收费标准,需提供现场服务的,应主动告知收费标准,明明白白收费。
十、忻城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忻春商贸城误导未成年人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1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称,罗某系一名初中生,在县城逛街时被忻春商贸城店员以免费体验为由带进店内消费,进店后店员使用面部护理产品为其做了一套面部护理,罗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无法判断商家行为,以为整个过程均为免费,护理过后商家却要求其缴纳已使用的护理产品费用826元。罗某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要求退款。
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在其宣传单上确实印有“免费”护理字样,但对护理过程及过程中使用产品收费标准无任何表述,让消费者产生整个护理过程全部免费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该局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由于投诉人为初中学生(未成年人),工作日均在校就读,执法人员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全部费用826元,执法人员将所退款项送至学生所在学校。对于商家误导消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商家即时整改。
案件点评:消费者一定要认清商家的“经营者”性质,营利性是经营行为的基本属性,“免费”馅饼背后必然隐藏着营利目的。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消费者,在无法判断好坏对错的情况下,切勿擅自消费。若不小心掉入消费陷进,不要慌张,收集好消费凭据、商家承诺等证据材料,及时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遇不法商家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求助。
来源:来宾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廖胜华
编 委 | 池 彩
主 任 | 欧承鑫
编 辑 | 傅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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