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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改革购买服务政策 出台十项利好措施促社会组织发展

2016-12-30 王勇 公益时报

2016年12月29日,民政部官网发布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十项利好措施。主要包括:


不应对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社会组织可提出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新增购买服务30%以上由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合同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可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专项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中央和地方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务实开展绩效评价,避免额外负担;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将提高;社会组织地位提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变化等。


《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


为了使这些利好政策尽快落实,社会组织的从业者们,关心公益事业的人们,赶紧转发扩散让更多人知道吧!




利好一

不应对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


★政策: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


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点评:这一政策降低了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门槛。此前各地不仅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设限,还对评估等级有要求。新生的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满足这些要求,而无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而他们往往是最需要政府资金扶持的。


利好二

社会组织可提出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点评:这意味着社会组织不再只是被动承接项目,而是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将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而生成具体的项目,再由社会组织承接。



利好三

新增购买服务30%以上由社会组织承接


★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


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点评:政府购买服务最初是向企业购买,作为后来者,社会组织能拿到30%以上的比例,意味着在分蛋糕时将更有话语权,也说明在政府眼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企业相比在逐渐上升。


利好四

购买服务合同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政策: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点评:长期以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周期多为一年,导致服务短期化、一次性化,社会组织没有充足的时间开展项目,设立长远目标,疲于奔命。此次《指导意见》终于有了明确突破。




利好五

可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


★政策: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点评:服务对象自主选择避免了购买服务时的各种“暗箱”,使社会组织可以用服务质量说话,杜绝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利好六

专项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政策: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点评:这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间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之外,专门直接针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可以有专门资金支持。



利好七

中央和地方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政策: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点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多个领域,并不专门针对社会组织。近几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意味着不仅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会继续存在,地方也会加入进来。


利好八

务实开展绩效评价,避免额外负担


★政策: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


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点评:在重视绩效评价的同时,强调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绩效评估将更重实质而轻形式,纸面评价的比重将有可能降低。


利好九

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将提高


★政策: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购买项目的单个标的一直以来都不高,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参与招投标的成本就相对较高。限额的提高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组织日益壮大的现实。


利好十

社会组织地位提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变化


★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坚持深化改革,注重能力建设,坚持公开择优。


★点评:从前述9项利好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已经将社会组织视作与政府部门、企业对等的实体。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只着眼于完成自己的任务,而是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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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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