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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许小年谈社会企业,经济学家眼中的公益商业之争

2017-10-16 新闻编辑部 公益时报

从今年8月份至今,随着《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一书的出版,该书作者徐永光和康晓光围绕“公益市场化”、“社会企业”等相关话题发起了一场激辩。一方是希望工程创始人、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一方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二人同样在公益圈拥有一众拥趸,他们的辩论更是带动整个中国公益界再次对这些话题的大规模讨论。


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公益新势力·金鸡湖论坛”上,我们终于有幸一听来自著名经济学家对此话题的观点——阿拉善SEE基金会理事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以《公益事业中的社会组织》为题,讲出了他眼中的社会企业以及公益事业的动机论。

 


在许小年看来,社会企业是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企业,可以以追求利润为中间目标,但利润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全部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当中。而对于此前的争论,他认为是大家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不清、理念混乱造成的,没有对公益和公共品进行区分。


许小年指出,大力倡导发展社会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率,让公益事业实现可持续。所以不论是社会企业、公益组织和项目,都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和经营。他还认为,用市场化的手段运作公益活动并不意味着道德水准的降低,也不会淡化人的利他动机,而社会企业不分红也并不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对于摩拜单车、新东方等企业,许小年认为,它们的本质仍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企业,只是具有一些公共性,并不属于社会企业范畴


(以下为演讲全文整理)

 

在加入阿拉善SEE之后,我开始和越来越多的公益界朋友们相聚,开始关注一些公益问题。最近看到社会上的激烈争论,关于公益事业到底要不要做社会企业,如何做社会企业,我认为不同观点的表达是非常有益的,但在争论中也看到,由于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和功能没有做出清晰的说明,导致了观念上的混乱,所以今天我想从定义出发讨论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的定义

我们定义社会企业为市场化经营但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企业。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并不意味着社会企业不追求盈利,只是利润并非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中间目标,为公益终极目标服务的手段。社会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全部返回捐赠人所指定的公益事业,换句话说,社会企业从不分红。

 

公益事业和公共品的供应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一些看似截然对立的观点,其实分歧并不大,观点的不同主要源于定义的缺失和概念的混淆,特别是没有明确区分公益和公共品,把公益事业和公共品(包括公共服务)的供应混为一谈。例如摩拜单车,尽管它有公共交通的性质,因此可以归入公共品的范畴,但它绝对不是公益,而是有着明确商业目标的、盈利性私人企业。基于同样的理由,新东方既不是公益组织也不是社会企业,虽然教育有时被认为是公共服务,新东方和摩拜一样,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人企业。这两个例子属于公共品的商业化经营,和公益是本质上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品?经济学中有严格的定义,限于时间,不在这里展开讨论。公共品和公益的区别正是营利性,除了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如高铁、机场、基础教育等,经营公共品的企业都要营利,而社会企业的特征恰恰是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



哈佛大学基金会的市场化运营

社会企业的操作是市场化的,可以也应该追求利润,这意味着对社会企业经营团队的考核以利润为主要指标,因为利润是企业效率的最好的衡量。例如哈佛大学的校友基金会,在我看来,就是一家成功的社会企业。基金会的资金来自校友的捐助,学校雇佣了专业的金融团队,投资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极可能地获取高收益,使基金不断地增值。


学校支付投资团队市场化的工资,并拿出一部分投资收益激励团队,基金管理人的薪酬和华尔街的金融机构不相上下。在扣除了成本之后,基金的收益全部用于教育,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教授的工资和研究经费、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校友捐助人没有一分钱的分红。哈佛校友基金会目前已达三百多亿美元的规模,约合人民币二千多亿。基金会承担了学校每年开支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学费。如果没有这样的校友基金会,没有这样一家社会企业,哈佛大学取得今天在世界学术和教育界的地位是不可能的。


同样在教育领域内,哈佛大学基金会是公益,它的利润全部用于教育;新东方则是商业,通过提供教育获取利润。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国内的两个案例:e农计划和猕猴桃企业

倡导社会企业的目的在于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率和可持续性,这里我想用两个国内的案例来说明这个观点。第一个案例是邓飞团队所做的“e农计划”,这个项目专门帮助贫困和边远地区的农民销售当地的土特产,比如云南的核桃、陕西和四川的猕猴桃。他们建立了销售渠道,将这些土特产卖到沿海的大城市,“e农计划”收取一定的费用,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营销费用。昨天从邓飞那里得知,“e农计划”已经实现了收支平衡,朝着可持续公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一旦收支平衡,公益项目具有了造血功能,就进入良性的自我循环阶段,不必再从外部注入公益资金,项目本身的收益足以支持长期的运行。不仅如此,“e农计划”已从公益资金的消耗者,变成了贡献者,为其他公益项目捐出了几十万元。我认为“e农计划”就是一家社会企业,以商业经营效率为中间目标,而它的终极目标还是公益,帮助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在经济上自立。


“e农计划”的社会效益丝毫不亚于它的经济效益。我们知道,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棘手的社会问题,农民工进城,子女留在家乡由爷爷奶奶照顾,留守儿童心理的孤独和教育的欠缺给很多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e农计划”的实施使边远山区的农民不必去大城市打工,就近利用家乡的农产品资源创造收入,和家人子女一起过上正常的生活,“e农计划”当初提出的口号就是“让爸爸回家”。如果把公益分为救助型和赋能型两类的话,“e农计划”属于赋能型公益,而赋能型公益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就是社会企业。传统公益的做法是动员热心的公益人士,购买山区农民的产品,在一两次推销活动之后,就没有了下文,而且也不会像企业那样核算农民的收入和公益组织的运营成本,因此不能最大化公益活动的效益。


“e农计划”的捐助人都是中欧工商学院的校友,大约200多人,每人出资一万到几万,他们没有预期得到商业上的收益,“e农计划”不必也不应该向他们派发红利,这个项目持续、高效的运作下去,就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分红反而违背了捐赠人的本意。我认为凡是在有条件的地方都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操作和经营公益,举办社会企业。



第二个案例也许更具有说服力。2008年四川5·12大地震到明年就整整10周年了,地震造成了一批儿童的伤残,10年过去了,他们之中很多人已经大学毕业,虽然有了良好的教育,却普遍碰到了就业的困难。尽管国家有优惠政策,企业雇佣伤残人士还是顾虑重重。这些孩子不得不尝试自己创业,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今在社会上创业对这些孩子有多难。我认识成都一个在地震中失去双腿的男孩,他曾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几个月,自尊心受损,于是辞职回到家乡,协助父母经营猕猴桃,利用互联网销售产品,做得非常辛苦。从成都回来后,我在考虑能否利用当地优越的猕猴桃资源条件,建立一家企业搞规模化经营,从种植、存储、加工到销售,优先招聘地震致残的孩子就业。当我和中欧商学院的企业家学生谈起这个设想时,他们马上表示愿意投资。这将是又一家社会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努力扩大销售,精打细算地控制成本,但无论赚多少钱,也不会给中欧校友投资人派发一分钱的红利。我相信校友们在做出投资的承诺时,他们的心愿是让这些孩子像健康的孩子一样,自食其力,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社会的尊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孩子们充满自信的生活就是最好的回报。


前面我们讲到过救助型公益和赋能型公益,救助型公益缓解受助人的痛苦;而赋能型公益可以让受助人有尊严地、像普通人一样正常地生活和工作。就实现赋能的目标而言,没有比社会企业更合适的形式了。这些伤残的孩子不愿意永远以受助人的身份在社会上出现,我们必须理解这一点。康德认为道德的最高准则是“以人为目的”,公益事业也要以人为终极目的。

 

我国社会企业的未来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企业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企业的扶助性政策,比如说减免税收等等,需要我们在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尽快推出。


提倡社会企业,主张公益活动的市场化的运作是否会降低人们的道德水准,淡化人的利他动机?社会企业不分红,是否会影响人们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企业的发展?我认为都不会。社会企业坚持不分红,体现了人类的利他精神。清晰地界定公益性的社会企业和盈利利性的私人企业,有助于公益活动的推广,因为如果把两者混为一谈,社会企业分红,会使公众怀疑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动机,挫伤他们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我想再次强调,在公共品(包括公共服务)的供应中,可以并且应该提倡民营的、商业化的经营,这和社会企业是两回事,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商业利润为终极目标。



公益事业不必过度在意动机

在近期的争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公益领域中提倡社会企业,追逐商业利益是动机不纯。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必过度在意人们的动机。如果在路边遇到了一个乞丐,我会把身上的零钱给他,你说我的动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施舍零钱对我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回报,应该是利他的吧?有一些公益行为的动机就说不大清,比如说有一些企业做公益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知名度,以便推销企业的产品。这样的公益我们就应该指责和排斥吗?我认为不应该,尽管根据我个人把这类活动看成是精明的商业策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我还是欢迎企业的这类捐赠。


通过利他达到利己的目的,动机似乎不够纯正,还有一类的利他-利己看上去高尚得多,例如资助山区的孩子读书,当他们升高中、考上大学的时候,我感到非常高兴,由此而产生的幸福感,是从其他的渠道所无法获得的,但这仍然是利己主义的,因为从事公益活动是为了增加了我自己的幸福感。人的心理和动机非常复杂,有时连我们自己都说不清楚为什么做公益,又何必去追问他人的动机呢?


我们既认可对乞丐的施舍,也赞赏通过利他来达到利己目标的公益。我们既希望保持中国儒家“仁者爱人”的传统,也对特蕾莎修女出于信仰的公益充满了敬意。面对风言风语,特蕾莎修女很平静地讲:不管人们说什么,我还是要行善的,因为这是我和上帝之间的事,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种种不同的动机,种种不同形式的公益,都值得鼓励和提倡。不必追究动机的正当和纯粹与否,只要能缓解受助人的痛苦,只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都应该持欢迎和包容的态度。我们的社会需要包容,公益事业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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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新闻编辑部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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