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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包头案再现未审先判铁证

云昌lawyer 法律有态度 2020-08-31

自包头王永明案引发社会关注以来,随着律师团辩护工作的展开,案件不断曝出重大违法问题,其中未审先判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曝出,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大小三长”会议,由高新区政法委、高新区法院、东河公安分局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参加,“对案件能否认定涉黑、证据补侦情况,打财断血、破网打伞工作展开沟通交流,就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等问题达成统一共识”。


这个会议已经坐实了王永明案被未审先判的事实,该新闻至今依然挂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上。


 


案件移送法院立案后,该案辩护律师又发现未审先判另一铁证。


 

2020年4月28日,吴俊律师和王振江律师,到稀土高新区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阅卷。案件承办人、副院长郝喜喜法官热情接待了律师,并向律师送达了《起诉书》。在与郝喜喜副院长沟通时,律师指出,稀土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也未经指定管辖。郝喜喜副院长向律师出具了落款时间2019年12月31日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永明、王红艳、石莉芳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故意伤害等一案指定管辖的函》


 

该函的内容是,包头中院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之规定,指定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永明案。

 

本案的辩护律师认为,该(2019)内02刑他21号函件违法,并进一步说明了包头中院提前介入了本案,应该整体回避:


一、包头中院直接指定稀土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是违法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此条规定,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对于管辖明确但法定管辖法院不适宜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管辖。王永明案,法定管辖法院是东河区法院,不存在争议。因此不适用指定管辖,认为法定管辖法院东河区法院不适宜审理的,应该等东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包头中院指定其向其他法院移送案件。


包头中院在案件管辖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指定管辖,显然违法。


二、包头中院在王永明案的侦查阶段,就对案件进行了定性。


根据《起诉书》,王永明在2020年1月6日才侦查终结。而2019年12月31日,包头中院就开始指定管辖法院。侦查尚未终结的案件,也可能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包头中院在侦查阶段就主动对案件指定管辖,说明包头中院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已经认定王永明等人是有罪的,并与包头市检察院协商,选择管辖法院。据此,包头中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丧失中立性,也丧失了对本案进行一审或者二审管辖的正当性基础。


基于这些理由,辩护律师们将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及自治区检察院提交《王永明案管辖异议申请书补充理由》,详细阐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永明、王红艳、石莉芳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故意伤害等一案指定管辖的函》的违法问题。


纵观包头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种种操作,笔者分明看到王永明的额头上已经被烙上了“有罪”二字。本案继续在包头审,已经没有程序公正可言,应当立即移送包头以外的法院管辖。


正义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立即对本案中司法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将本案移送包头市以外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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