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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曙光初现 | 内蒙古检察院介入调查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 2020-08-31

4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媒体上关注到包头王永明案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和实体错误之后,主动联系了律师团的冯延强律师,希望和律师交流意见。

427日,吴俊律师和王振江律师应约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就包头王永明案进行交流会谈。下午3点,两位律师准时进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会谈室,早已开机的摄像机陪同三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等待律师。双方各自自我介绍后,进入案件话题。两位律师着重就本案王永明的取保问题和管辖问题全面地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其他问题充分的表达了看法。

首先,对王永明的取保问题。王永明重病缠身,侦查阶段都没有羁押,审查起诉阶段却逮捕了,看守所拒绝收押,却被侦查办案人员羁押在医院。即使要就医,也是看守所负责看管。侦查办案人员看管王永明是违法的。在如此重病下仍然逮捕,是不人道的,和我们的刑罚目的相违背的,人命关天,我们强烈要求给王永明取保,以彰显司法的人性关怀。

其次,对于包头稀土高兴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王永明案在包头市起诉和审理,都是违法的,必须异地管辖。原因有三。

第一,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本身就没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有指控事实的行为地以及王永明等人的居住地,都在包头市东河区。只有指定管辖能够改变法定管辖。不适用法定管辖,必须由有关机关指定管辖。本案看不到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二,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已完成秘密定案,包头稀土高新法院对王永明案已经未审先判。2020317日下午,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召开高新区法院的领导及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会议,就王永明案件进行讨论,就认定涉黑、采信的证据、适用的财产刑及强制措施等问题达成统一共识。稀土法院已经丧失了独立行使职权的中立性,已经不具备公正审判的可能性。“三长会议”严重违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违背员额制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23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该意见正式宣告了“大三长会议”“小三长会议”的死亡。根据家属的陈述,王永明案承办人、稀土法院副院长郝喜喜,明确告诉家属,如果王永明是冤枉的,怎么这么多人举报。显然,郝喜喜已经先入为主,丧失中立性。


第三,包头市中级法院也不宜对此案行使管辖权。王永明案的涉案事实多是借款合同,如今这些借款合同却被指控为犯罪。而许多借款合同是经过包头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的,有相应的民事判决书等。经过不完全统计,案卷中涉及的民事裁判文书有58份。从起诉意见书看,法院的裁判以及执行,被认定为王永明等人实施的所谓的犯罪行为的一环。现在所有的裁判文书都是生效的,无一例被再审。如果高新区法院强行管辖此案,会出现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民事终审裁判的情况;案件上诉之后就会出现包头中院的刑庭法官审理民庭法官的情况。这是非常直接的利害关系,将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另,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应该也是包头中院的意见,包头中院对此案,也已未审先判。

自治区法院在要求包头中院汇报情况时,包头中院没有如实汇报三长会议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欺骗上级机关,目的就是把案件压在包头,已经明显存有为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买单的意图,所以也不适合在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为此,坚决要求将案件指定到包头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

就如王成忠案件,刑事法官以民事法官的案件被改判就判定民事法官枉法裁判,这样是极不合适的,也是十分荒唐的。

再次,就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侵犯律师阅卷权进行了投诉。稀土检察院未完整听取律师意见。案卷残缺不全,电子卷宗凌乱不堪,律师阅卷都未完成,尚未完整发表辩护意见,检察院就匆忙提起公诉。严重的履职不当,侵犯律师权益。

最后,希望自治区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严格把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负有审查职责。

交流中辩护律师还就本案的黑社会罪名以及其他罪名的构成问题、对涉案民警王刚的犯罪行为的追究问题和接待人员一并作了交流。王永明案之前的包头本地的律师,以及现在的外地的辩护律师,都认为涉黑的罪名不成立。其他很多罪名,如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也完全不成立。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接待人员表示对该案的管辖问题,将会同相关单位一并协商和研究,并进行安排处理,对取保问题也给予关注。如果律师的执业权利被侵犯,律师可以随时向自治区检察院反映。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他们暂时不发表意见,但同意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今天的沟通交流,富有成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初步表达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同时,今天下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电话通知律师,已经在今天对王永明案立案,但是合议庭同时告知律师可以提交管辖异议的申请。明天,吴俊律师和王振江律师将正式向法院提交辩护手续,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转交对王永明进行取保的申请。

2019328日,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认定标准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握,审查意见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确保“不放过、不凑数”的正确方向。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们家属相信,王永明案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下,一定能走出管辖违法和实体错误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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