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语音|论防火墙的倒掉

曹鹏律师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图片:陕西西安/梁伟律师


声音来源:曹鹏 谢静


公司是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做事一人当。意思是说,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对股东来说,相当于树立了一个防火墙,把给公司的投资和股东其他财产给隔离起来。依据是: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些讲得非常多了,但是从平常接待咨询来看,大家是似懂非懂。


上回我们聊那个“所以呢,你以为注册资本是什么”的末尾,曾提到一种在初创企业中间还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公私不分”。节目播出后就有人加微信,说他们家就遇到这个问题,公司出资未缴,平常开展业务的花费又是自己掏腰包。问我:这样做有啥不好吗?


我收了人家红包,所以就巴拉巴拉详细解释了一番,中间曾聊到一个制度,通俗叫做“刺破公司的面纱”,严肃的也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今天就来录这个吧。


这个制度啥意思呢?我先不严肃解读下,一会儿上法条。


是这么回事:正常情况下,公司就是一个顶天立地的人,一人做事一人当,公司和他的股东相互独立,人格独立,责任也独立。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这就是所谓防火墙功能,也正是因为这种特点,公司这种制度才称其为伟大!


可是,子曾经曰,有权力就有滥用。有人会滥用这种制度,搞起皮包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


怎么办,于是逐渐发展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如果有证据显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滥用,就不再把这个公司作为独立的人对待了,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再躲在面纱后面潇洒了,法律就会揭开/刺破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依据请看公司法第二十条,尤其是第三款: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这种案例挺多的,有人做过统计分析,发现有个规律,股东人数越少的公司被否认的越多,一人公司几乎就是百分百的否认率。


为啥?股东少,控制权集中,就容易产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本来是独立法人,一旦人格混同,公司就成了壳了,也叫公司的形骸化。那啥是“人格混同”呢,主要就是在以下三个方面界限模糊、不分彼此:


1. 人员组织

2. 财务财产

3. 经营业务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财务财产的混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别说外人分不清,有时候连老板自己都分不清,认为反正都是一个锅。


至于一人公司,容易丧失独立人格,是因为这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平常左口袋右口袋有多任性,举证就有多难。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自然享受不了“有限责任”防火墙的好处,承担连带责任去吧。


我看过一个江苏的案例,因为公司股东仅是夫妻二人,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个公司被视为一人公司,要求股东举证财产独立,举证不能,被追究连带责任。(案号没找到,哪位知道的,请帮忙留言告知,谢谢)


既然说到这儿,那就说全。


虽然公司法上只规定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实,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兄弟公司之间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刚才说的是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属于纵向混同,兄弟姐妹之间混同,就是横向混同,两种情况类似,所以法官就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同时参考公司法第20条要求兄弟姐妹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澄清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个特点,是个案否定,只针对具体交易,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追究责任时否定公司人格,才好揪出躲在后面的股东。它不是要彻底消灭公司独立人格,和吊销营业执照之类措施大不相同。


总结下,创业开公司,就按公司的规矩办事,规范治理和管理,公私分明,亲兄弟明算账,图一时方便,给自己挖坑,不划算。


最高院15号指导案例就是关于人格混同,关注公众号legalrisk,回复关键词“指导”获取《指导案例索引》。



ps:


我还看到过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控职务侵占罪,被告律师辩护的时候,也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辩护词里是这么说的:“公司的财产即是家庭共同财产,李爽提走的资金,事实上,应属于其与丈夫共同拥有的家庭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侵犯公司的财产。”这个可以叫做“逆向人格否认”,就是自己否定自己的人格。


我只看到一审判决,不知道最后成功脱罪没。只是顺便分享下。



本文作者系稼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科创星首席法务官


Legalrisk由中科创星孵化器与稼轩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联合运营,专注分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案例和经验


回复0128,阅读《公司僵局具体表现》
回复0319,阅读《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回复20140726,阅读《股权投资中投资人几个特殊权利在中国法下的运用》


点击链接,约见作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硬科技合规官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