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雷区,慎踩!
文 | 甘霖熙 ,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图 | 甘霖熙,摄于泰国
微博、微信营销是当前网络营销的两大利器,营销讲究创意,有用的创意单单靠文字显然是不够的,“有图有真相”能让读者快速get到关键点,达到说服别人的营销目的,图片的嵌入使用在营销中已然不是鸡肋。最近,我们接到一些关于企业营销过程中图片使用的法律问题咨询,笔者对此进行了整理,来和我们一起涨涨图片使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吧。
Q:我们公司现在的微博和微信是由员工兼职管理,一般要使用图片时,都是从免费的图片网站上下载,这可行吗?
A: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形式,即使是在号称“免费”的网站上下载的图片,一般来说,将图片用于企业微博、微信之前,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Q:图片侵权,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A:图片侵权是指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含17类人身权和财产权。典型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微博、微信中使用图片所涉及的主要财产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Q:著作权人都是自然人吗?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A: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途径可以是授权、转让、继承等。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Q:现实中,有关于图片侵权的案件发生吗?
A:当然有。我们仅以“图片侵权”为关键词在某法律数据库中就检索到24421个案件,地域上几乎覆盖了全国各地,自2014年起,图片侵权的诉讼呈爆发式增长,且权利人在诉讼中屡战屡胜。
Q:一般图片侵权的载体都有什么?
A:我们近期选择了北京一家颇具代表性的图像技术公司(图片权利人)作数据分析,对该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期间的118起终审案件进行了统计,在侵权载体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可以看出,微博配图侵权案件达到了83%,属于重点“灾区”。当然,实践中企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中也大量涉及图片侵权,且2016年10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产北京”推送的某案件终审情况中已经明确,微信公众账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内容与订阅用户进行沟通互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宣告微信公众号正式被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范畴,因此,同样要注意防范微信平台的侵权法律风险。(参考文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微信公众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Q:这些案件的原告都获得赔偿了吗?一般赔多少钱?
A:这118起案件中,判决权利人胜诉并获赔的案件为117件,获赔率高达99%!。法院对每张图片的赔偿金额酌定范围普遍在1000元-1500元之间,个别案件赔偿金额可达到每张5000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且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均属于赔偿范围。侵权成本不容小觑。
Q:我们公司偶尔会转发微博,原博使用的图片侵权,与我们无关吧?
A:企业转发配图微博,如原博使用的图片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即使转发的内容与转发人自身经营业务无关,但只要客观上确实会起到提升自身知名度的作用,同样会认定转发人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 (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646号)。
Q:翻墙找到的照片可以放心使用吗?
A:因我国已于1992年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成为了该公约的成员国,故各个成员国公民作者的作品在我国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千万不要认为翻墙后所获得的图片就可以任意使用。成员国目前是172个,具体可以通过网络检索获知。
Q:我公司收到了一份律师函,称我们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图片侵权,应该如何应对?
A:在收到这类函件后,企业务必高度重视。首先,要核实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如确实存在,应当立即着手删除;其次,在权利人提交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文件后,可以考虑与之协商解决,涉及到的经济赔偿标准,可参照当地法院的既往裁判。
Q:我公司目前处在创业阶段,要使用授权图片成本太高了,但也的确不想侵权,有没有什么合法的途径?
A: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的途径还是有的。以下三种方式供参考:
1、与权利人签署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图片使用的合法授权后,依据双方的约定使用。2、企业可以将营销、媒体运营等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转移侵权风险。
3、收集整理无版权限制可免费使用的图片库,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了解完这些基础的法律知识,相信企业能够对图片的合法使用形成基本认识。最后,容笔者再啰嗦几句。作为一名律师圈非常业余的摄影师,笔者单就摄影作品从非法律层面谈下个人感想。摄影的乐趣之一在于使转瞬即逝的画面得到留存,无论美或不美。当摄影师带着某种特定的用途去拍照片时,可能在几十次甚至是几百次的快门中才能得到一张较为满意的照片,这里面包含了情感、时机、构图、审美等多种要素,我认为这值得被尊重。其他所有的创作形式和作品亦如是。【特别鸣谢同事陈静律师(实习)在数据统计过程中给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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