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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好股权转让协议?

2018-01-08 张小建律师 法律风险管理

供稿:稼轩律师事务所并购中心

作者:张小建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交易中最为常见、基础的法律文件,律师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笔者现结合日常工作中的经验和常见股权转让纠纷情况,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草拟、审核从律师角度总结了如下要点。


一、文件签署前应详细了解转让股权及公司情况


1、工商基础信息,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额及实缴情况、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质及有效期等。


2、公司章程约定,尤其是关于股权转让限制、利润分配、股东权利限制等方面的特别约定。例如,如果公司对于股东利润分配做出了区别于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别约定,公司治理、股东权利的约定,例如有无限制投票权、利润分配特别约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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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然后将尽职调查结果和数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以备一旦发生财务数据失真或不符情形可以作为确定责任、调整交易价款的依据。


4、转让股权的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转让股权的担保情况,有无设置股权质押;转让股权有无存在代持情形。 


5、公司所涉诉讼仲裁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转让股权价值产生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签署时确保其他股东对转让无异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应充分了解其他股东对转让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对此均无异议方可签署。如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有异议,则需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不可盲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对于其他股东的意见应采用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的方式予以书面化,并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签署,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亦应要求公司提供该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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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主体


1、在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如果转让股权涉及股权代持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形的,即股权名义持有人并非股权实际所有人,则除按照工商要求签署形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外,还应签署经过实际股权所有人确认的书面文件,例如代持股权转让确认书。


3、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相对简单,因此建议交易方根据交易情况另行拟定股权转让文件。


四、股权转让价格


1、通过严谨的表述保证转让价款的准确性。如有可能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基础和依据、有无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特别情形、股权转让价款的计价单位、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公式、异常情形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约定、对应的股权比例和出资额等内容,以避免履行风险。例如待转让股权价值本身较高,但是考虑到其他相关交易而双方协商以平价转让,在其他相关交易履行完毕但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转让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该种情形就是描述不准确可能发生的风险。


2、股权转让存在溢价的情况下,应当约定税费分担方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方应就溢价部分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转让价格是净拿价,则应在协议中明确作出约定。


3、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清晰,避免模糊约定造成争议。如果交易双方对履行先后顺序存在顾虑,则可考虑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予以履行。例如约定受让方在股权变更登记前将资金支付至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账户上,待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第三方直接将款项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以此方式确保各方均能依约履行降低风险。


4、如果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尚未实缴到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务必将该部分出资如何处理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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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方应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鉴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股权转让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即使经过尽职调查,仍存在未披露的、未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除一般约定外,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要求转让方做出兜底的承诺与保证,主要范围涉及,

(1)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披露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2)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权益负担;

(3)保证除披露数据外公司无其他对外负债、担保或其他义务性负担;

(4)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转让方承担。


六、股权交割约定


1、如转让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部分股权,应明确约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人、办理时间、税费承担。


2、如转让的为公司的100%股权,则应同时对公司的交割做出约定,包括证照、印鉴、账户、文件资料档案、资产、人员的交接等。


3、如果交易基准日距交割时间较长,则应对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经营事项、费用承担、权利义务承担做出约定。例如期间内禁止继续开展业务经营、正常经营成本由原股东承担等。


七、违约责任约定


1、约定转让方承诺保证不真实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可考虑约定一定情形下的价格调整或者违约金约定,超过一定情形后赋予受让方合同解除权及违约责任追究权。


2、约定转让方迟延办理股权交割的违约责任,可考虑按日约定违约金,迟延超过一定期限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并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约定受让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可考虑按日约定违约金,迟延超过一定期限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反约定的情形据实约定违约责任。


八、关于特别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审批程序


对于特别的企业、行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在进行该类型股权转让时,除符合《公司法》的转让规定外,还需符合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常见情形如:


1、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通过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进行评估、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或者协议处置审批文件。


2、银行、证券、保险、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业,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对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


3、外资股权的转让、外资购买内资企业股权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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