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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有关裁判观点、税收政策
裁判观点一:专利权属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裁判观点二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利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即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裁判观点三:职务技术成果的前提是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裁判观点四:“本职工作”的范围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的专业范围,而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
裁判判观点五: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关键是该项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系来自于本单位。
裁判观点六: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价入股。
裁判观点七:技术出资入股后,对于后续改进成果,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归属于公司所有。
裁判观点八:“后续改进成果”,主要指的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并在入股技术的基础上研发出的新技术,不应扩大解释为入股后研发出来的全部技术,以及入股前已经研发出来的技术。
裁判观点九: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对外转让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裁判观点十: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在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裁判观点十一:技术转让中,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技术存在权利瑕疵,且主观并无过错,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