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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订要点梳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稼轩律师 Author JIAXUAN LAWYER

✎  第 749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施效梅
预计预览时间:11分钟
     


者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服务系列文章”第三篇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订要点梳理》,下期预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请持续关注。


     

为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破解新型城镇化融资瓶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于2020年10月19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推动市场化投融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通过限制平台数量、注入盘活资产、提升平台专业化能力等途径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整合。整合后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中,同时以公司章程为抓手,去政府干预,弱化决策公益性,构建起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然而,实践中很多企业对公司章程重视不够,尤其在设立国有全资企业时,认为不存在外部合作风险或出于工作效率考虑,通常都直接使用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章程模板,导致出现章程与企业实际不符、企业出现问题无章程可依,甚至在合规审查中被作为整改事项均屡有发生。为此,如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公司章程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笔者在此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有别一般公司章程的内容作简要梳理:


一、章程主要内容的区别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上表对比可见,国有企业的章程突出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以及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保障。因国有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故下文的章程内容比较系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章程之比较。


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要点梳理


1.关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条款


国有企业股东会的职权与《公司法》中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较为特殊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其不设股东会而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因其为管资本为主,故应在章程中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事项清单,既使国资监管机构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合规审查有规可依,又不会过度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2.关于党组织的条款


首先,在总则中应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其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组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此外,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3.关于董事会的条款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应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在此应注意外部董事问题,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应过董事会全员的半数。


此外,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的董事会中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亦由国资监管机构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4.关于经理层的条款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法》规定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提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均应为内部执行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5.关于监事会的条款


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亦由国资监管机构指定。《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该规定,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监事会均应包括不低于监事会全员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在“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章则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对公司财务、会计监督等职权,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有过半数外部董事。

 

6.其他:


(1)关于表决权、分取红利与出资比例的关系


《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同时规定股东表决权和分取红利均可由章程另行规定,因此表决权与分取红利不是必须与出资比例挂钩。


(2)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因参会人员工作原因一般都很难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对此,为确保程序合法,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董事会除定期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临时会议可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并采用通讯表决。


(3)关于股权转让


《公司法》虽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但同时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制定特殊规则的权利,因此,为维持出资人合作的稳定性,可考虑对股权转让设置锁定期、发生无偿划转时其他股东的配合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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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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