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怎么做?注意这三点!
本文作者:张妍,英泰科咨询合伙人、“硬科技合规官”品牌合伙人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二元性”,同时具备科技创新和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属性,导致高校院所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时,还要遵循国家、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相关要求,在程序层面表现为需要做经济行为审批(备案)、资产评估备案、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定价及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等,在结果层面表现为需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因此,高校院所在开展成果转化的同时,有另一套管理逻辑的“规尺”在起规范作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注重程序、追求保值增值与成果转化注重时效、风险高、以人为本的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使其更贴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特征,近几年各地方都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改革措施。
到底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以下简称“单列管理”),很多被列为试点的单位或许也不完全清楚。
通过分析各地方的改革政策措施,结合近年来“硬科技合规官”团队开展国资管理咨询业务的经验,我们认为“单列管理”政策的主要发力点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化审批,具体表现为下放审批权限。二是明确免责条件及不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一方面力图在过程中释放活力,另一方面则在结果上帮单位决策层卸下思想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单列管理”的对象除了职务科技成果这个单项资产,更重要的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以下节选北京、陕西、四川、广东的相关条款供各位参考:
政策的两个着力点比较精准,直击成果转化国资管理工作的痛点。
但到试点单位细化试点方案的层面,“单列管理”与系统性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何衔接是一个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各地政策中都提到“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不审批不备案”,但具体到这些经济行为的哪个管理事项不审批不备案没有明确;区别于“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该如何区别。如果和目前生效的政策法规相冲突该如何开展试点,都是主责单位应该考虑并向上级部门明确的事项。
以下我罗列了科技成果转化国资管理的主要管理事项和政策法规依据,并分析了目前“单列管理”政策是否有覆盖到这些事项的优化。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试点单位在细化试点方案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拆解成果转化各个交易环节对应的管理事项,对照已有政策及试点政策给予的权限,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弄清试点的政策边界,在各改革事项上尽量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和确认,这样保证既能通过试点推进成果转化工作,又能确保今后可以从容面对审计、巡视、上市审查等部门的问询。
另外还有三项注意事项想提醒各试点单位:
1、思想层面上:“单列管理”是“他律”变“自律”的过程,不再为了审批而审批。各试点单位应该压实主体责任,以“为我”、“利我”的处理原则,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交易中(相关短视频请见文章底部:科技成果转化就是一系列交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的权益,用专业、负责任的态度和管理方法来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2、在技术层面上: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授权的管理事项,建议高校院所仍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实施。
对于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授权的管理事项,要建立内部管理流程、进行集体决策,适时采取公示等民主手段,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给出专业参考意见。如高校院所持股企业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融资价格如何确定、确定为多少符合高校院所的股东权益,这需要高校院所招聘专业人才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给出专业判断。
3、关注可实施试点的单位范围。不同层级的高校院所具有相应的资产管理主管单位,高校院所应在获得其对应国资主管部门授权的前提下,方可开展试点工作,以避免今后在审计或巡视过程中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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