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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织密钱塘江流域生态保护网

钱塘检察
2024-10-22

兼济东西,安澜深流,钱塘江作为浙江人民的母亲河,孕育着约181种鱼类,其中不乏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鳗鱼苗,对钱塘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现象,守护钱塘江流域的生态健康,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钱塘区院”)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形成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


2024年5月,周某甲、周某乙明知钱塘江干流处于禁渔期,仍结伙前往钱塘江干流水域,使用网具非法捕捞鳗鱼苗,后被当场抓获并缴获网具和鳗鱼苗。经认定,上述鳗鱼苗为玻璃鳗期的日本鳗鲡,属于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价值50元/尾;两人作案使用的网具属于禁用网具。


钱塘区院审查后认定,周某甲、周某乙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两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中,周某甲曾于两年前因非法捕捞鳗鱼苗被处理后,再次实施同样的捕捞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周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刑”并不等于“不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规定,钱塘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周某乙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实际造成了破坏钱塘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2024年6月,钱塘区院向钱塘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钱塘区院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的内部协作机制,持续推进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处置等协作机制,有效消除追责盲区,避免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践行检察为民理念,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坚持综合协同履职,努力写好不起诉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楼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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