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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场不够,耕地来凑?这个“雷区”可不能踩!
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相关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的生存线,也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突破的底线。基于公益保护职能,钱塘区院针对该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侵权行为,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上门对农户进行释法说理,促使村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清除了耕地表面的硬化层,恢复了农作物耕种。同时,以此为契机,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职责,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健全村级田长和巡查员机制,全面整治耕地“非农建设”问题。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钱塘检察将在耕地资源保护领域持续耕耘,积极构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的耕地保护协同机制,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汪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