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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高”,但留了一手!特殊时期,普陀法院这样应对失信人员……
前不久,普陀法院审理了一件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商业公司需要向原告某装饰公司合计支付20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商业公司却并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装饰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商业公司主动履行,商业公司表示没能力履行。法院仔细查询后,发现商业公司名下确实无房、无车、无存款,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严格审核,法院将商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法律规定,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也同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也就是我们熟悉的“限高令”。
为了尽快返回国内,陆某希望法院能对其解除限高措施,以便其能尽快顺利购票回国,与装饰公司进一步商谈剩余两起案件执行款100万元的解决方案。
上了失信名单,就无法乘坐飞机
早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就发布过一个《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于是普陀法院的执行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争取执行申请人支持
“单次解除购票限制”措施
开具购票证明文件
记者:吴越凡
编辑:刘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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