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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高”,但留了一手!特殊时期,普陀法院这样应对失信人员……

上海普陀 2021-06-13



前不久,普陀法院审理了一件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商业公司需要向原告某装饰公司合计支付20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商业公司却并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装饰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商业公司主动履行,商业公司表示没能力履行。法院仔细查询后,发现商业公司名下确实无房、无车、无存款,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严格审核,法院将商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法律规定,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也同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也就是我们熟悉的“限高令”。



然而就在上月,陆某让其代理人紧急联系了该案的执行法官,表示已筹集一百余万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愿意将100万执行款打入法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可是陆某在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前就常年定居英国,现在陆某准备动身回国,却不料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显示他的信息被法院限高,告知其暂无法购买机票。
为了尽快返回国内,陆某希望法院能对其解除限高措施,以便其能尽快顺利购票回国,与装饰公司进一步商谈剩余两起案件执行款100万元的解决方案。


上了失信名单,就无法乘坐飞机

早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就发布过一个《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于是普陀法院的执行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争取执行申请人支持
虽然该案并不完全符合“意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但执行法官考虑到目前正值疫情全球蔓延特殊时期,陆某回家确属迫切需要,允许其购票回国符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而且也更有利于商业公司三件执行案件的彻底化解。执行法官把上述考虑告诉装饰公司并进行了充分释法和风险告知,也得到装饰公司理解和支持。


“单次解除购票限制”措施
虽然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但执行法官还是留了个心眼,确保这次不寻常的行动万无一失。为防止出现陆某回国后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甚至再次出现逃避执行等情况,执行法官采取了单次解除购票限制的特殊举措。

解除限高,但也留了一手


开具购票证明文件
考虑到从办案系统中操作解除限高到最高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信息存在一定时间差,为便利陆某尽快取得购买回程机票的资格,执行法官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为他开具了履行义务证明书,并通过代理人转交给了陆某,作为此次购票、登机的证明文件。

法院开具的证明书



执行法官表示,后续将持续关注陆某的行程和动态,要求他回国后第一时间就到法院接受谈话,落实偿债方案,并会采取有力举措,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



记者:吴越凡

编辑:刘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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