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吗?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借款情形,关于借款涉及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汇总学习一下吧。
一、集团内单位间借款
(一)企业集团概念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二)集团内借款增值税情形:
(1)符合统借统还借款
免征增值税,文件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不符合统借统还借款
①有偿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②无偿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二、非集团内单位间借款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企业借款给自然人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自然人借款给企业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情形汇总:
贷款类型 | 性质 | 涉税 |
集团内单位借款 | 统借统还 | 免征增值税 |
非统借统还:有偿 | 缴纳增值税 | |
无偿 | 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 | |
企业之间借款 | 有偿 | 缴纳增值税 |
无偿 |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 | 有偿 | 缴纳增值税 |
无偿 |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
自然人借款给企业 | 有偿 | 缴纳增值税 |
无偿 | 无需缴纳增值税 |
往期好文
-END-
识别二维码观看完整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