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实录 | 王世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市场竞争相关问题研讨
CIDEG学术沙龙
第179期
王世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市场竞争
相关问题研讨
6月11日下午,CIDEG学术沙龙第179期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20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世强做研究分享,其分享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市场竞争相关问题研讨”。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CIDEG主任陈玲,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参加了沙龙并担任点评嘉宾,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助理研究员余振主持沙龙。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
助理研究员余振主持沙龙
CIDEG学术沙龙第179期讲座现场
|讲座实录|
王世强老师的研究着眼于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的突出问题,从动机、特征、影响等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分析引起反垄断领域高度重视的企业行为。其梳理了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结合平台经济反垄断这一热点问题,分析展望当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规设计,为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参考。
首先,王老师介绍了数字经济发垄断中企业行为和政府监管的大背景,包括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伴随数字技术活力出现的部分威胁社会和谐的行为。王老师提出既要从微观角度剖析数字企业行为内涵,又要从宏观角度对企业行为特征与社会影响进行统筹性分析总结,加深对市场主体竞争属性的认识。因此需集中对数字垄断工具进行讨论,概括其一般特征,归纳其对社会福利的作用机理,并有针对性地梳理当前我国既有规制手段,以此指明合理的规制优化方向。
王老师在其研究中对价格歧视、竞价排名、企业并购、数据信息限制、掠夺性定价等数字经济时代典型垄断行为分别进行比对分析。其一,大数据杀熟可以被看作多种价格歧视的结合体,数字经济中企业更能够主动搜集获取消费者信息,准确预测消费者真实支付意愿和消费偏好。其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质量投入动机弱化等潜在负面影响;其二,竞价排名描述的是数字经济中厂商通过向互联网平台付费,以获取平台上有利展示位置的新现象。其作用于消费者的主动搜索过程,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存在导致供需错配的可能性;其三,数字经济中的企业并购也在传统逻辑基础上使得并购所需条件更加简便,数字企业可通过搭建协议控制(VIE)架构来实现类似目的,但也可能出现并购新企业来抑制创新的做法;其四,数据信息限制是指企业通过增加消卖者在本企业软件传输竞争对手数据信息的不便程度,从而限定消费者获得信息或购物的渠道。此现象可能损害消费者对信息渠道的选择权与知情权,企业间为获得竞争优势形成实质性商业联盟会强化此损害;最后,掠夺性定价虽并非数字经济新产物,但在当前极为常见。企业采取掠夺性定价获得大量客源,以期战胜竞争者。经历了掠夺性定价竞争的数字产业市场最终较难形成持续性垄断格局,市场均衡具有寡头倾向性。
随后,王老师对上述行为的一般特征与规律进行总结。他认为,不论从企业还是消费者的角度,垄断工具都具有的极度高效性。同时,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和反垄断规制部门的隐蔽性较强。此外,企业可通过组合使用数字垄断工具不断扩张企业规模,增加了数字经济规制工作的难度,可能导致反垄断部门在审查甄别等工作中顾此失彼。具体到我国的反垄断实践,自2008年以来我国在反垄断规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颁布是我国反垄断规制中敢为人先的巨大突破。但当前仍存在无足够规制经验可循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法规尚待完善;数字垄断行为引发的问题在当前呈多发态势,范围广,监管难度大。而王老师提出越是面临经济下行与改革遇阻的压力,越是要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用反垄断法规为不良行为划红线,推进企业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最后王世强老师针对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提出了五点政策建议:一是需要升级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规制工具,完善法规,加强信息泄露等行为监管;二是要引导数字企业增加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投入;三是应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地方政府反垄断审查工作提供合理指导;四是需明晰反垄断违法处罚细则,并适度增强部分行为处罚力度,增强数字反垄断法规威慑力;五是要支持与鼓励政府部门之间联合开展反垄断规制工作;最后应在政策上大力增强对数字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避免企业在科技创新之外恶性竞争,最终助力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世强发表主题演讲
嘉宾
点评
陈玲老师肯定了王世强老师通过系统地把数字垄断工具进行逐个分析,在体系上很有贡献有启发。同时陈玲老师针对研究内容提出了三点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一是研究中所提到的数字垄断工具平台一旦有了基础设施的属性,也就相当于有了公共权力、公共职能和更强的市场权力,那么平台是否会利用市场权力侵犯小企业和公民的私利;二是如果该研究中提到的行为都是数字垄断工具,政府会有更强的意愿、理由去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高效的行为政府也要去监管,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也是很危险的;三是在反垄断的过程中,规制的目标是什么?想要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时候规制的是哪些内容,法律要规制的应该是不知情而非差别定价。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
CIDEG主任陈玲点评
陈天昊老师首先回应了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是什么。他提出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其所规范并非市场竞争行为本身,而是乱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结果。其具体指消费者没有更多选择余地,新兴的主体没办法进入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的问题。此外,陈老师提出经济学家、经济工具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做哪些实质性工作的疑问和期待。比如经济模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预测现实情况,甚至能否在反垄断罚款数额等问题上做出具体的推进工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点评
最后,现场参与嘉宾及清华的同学们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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