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2020年以来,上海一中院组织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等,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陆续制作系列微课程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课程》专栏推送。近期,专栏将陆续推送民法典适用系列微课程,以供参考。
主讲人
潘静波 |
个人简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上海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
主审案件曾入选最高法院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等
曾获评上海法院第二届“十佳青年”、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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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潘静波。今天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同居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2020年下半年,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携手相关单位和媒体,发布了《上海市单身青年婚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82.78%的男性接受婚前同居,比女性(59.96%)高出23个百分点”。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怎样处理?和夫妻离婚时一样,还是会有明显不同?
下面,我们就尝试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类型,并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几方面入手,对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居的概念和类型。
01
同居的概念及类型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在婚内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1079、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上述类型的归纳,未必十分严谨或周延,但起码让我们了解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双方,因同居关系,可能会给自身或利益相关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02
同居的法律后果
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生育子女,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三方面,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作一简单梳理。
首先,看一下子女抚养问题。
案例1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18年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乙女以孩子名义将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甲男承认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支持的话,能有多少金额?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诉请。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调查发现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内已经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婚外和乙女同居并生育男孩,此时,男孩起诉主张抚养费,甲男以自己要抚养原来的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结论是:法院还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应会兼顾婚生子女与非婚生男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金额上略作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一脉相承。因此,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着十分简单而清晰的处理原则的话,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
甲男与乙女相识并恋爱、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诉至法院称,同居期间,其曾给过男方多笔钱款,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现乙女发现甲男在同居期间随意挥霍两人共同财产,花费近10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平台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还属于乙女并被甲男挥霍掉的50万元。乙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是有同居事实,但乙女并未能举证证明甲男所支付的钱款系双方共同共有,故驳回乙女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3
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以恋人名义同居。两人共同在娱乐场所工作,并分别负责介绍客人及接待客人等业务,收入不菲,几年下来两人积蓄了有数百万元。同居期间,两人银行卡有大量钱款往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财产。对于这样的情况,甲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曾经同居,而且从双方的收入来源、银行存款的管理、款项的支配等事实,可以印证双方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属双方共有。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故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应尊重双方的协议安排;其次,如无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
为什么这么说?一方面,双方协议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生活负责,通过协议安排,可以较好地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如生活关系紧密、存在财产混同,说明双方为共同生活均有情感、资金、劳务等方面的付出,且难以明确区分,此时认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双方共有,符合实际情况,也能较好地平衡同居双方利益。
好,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看下一部分内容: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其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一方,在因此而发生离婚纠纷时,该配偶的利益能得到保护,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案例4
甲男事业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机会中,认识乙女。多次接触,甲男和乙女间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为乙女租房,双方以情人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持续多年。甲男配偶发现后,与甲男多次争吵,但均未有效果。后甲男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诉讼中,甲男承认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实。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甲男的同居行为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上述同居行为一旦发生,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甲男配偶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上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认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对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根据1087条规定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
三是甲男配偶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并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配偶被赋予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主张损害赔偿,均可得到支持。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对乙女有大额财产赠与时,甲男配偶可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乙女返还上述财产。
以上,主要是关于同居法律后果的简单梳理,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归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践行并倡导“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注重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课程小结
最后,再分享一点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感受:
世事包罗万象,生活亦有多种选择。法律对很多领域作出规范,在一些领域也保持必要的谦抑。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因此,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可能会到何种程度与范围。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也不伤害到他人。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您的聆听,再见。
照片/视频:龚史伟
视频校对:邱诗韵(实习)
编辑:王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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