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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深夜,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连夜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的通知。此前,1月6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
为加快新冠药品的可及性,《指引》改变原来各省分别受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受理单位接到首发报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首发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及时通知医药采购机构快速挂网,其他省份按首发价格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从而减轻企业跑全国31个省份申报挂网的事务性负担。经各地主动申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6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根据发布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适用该指引,同时只适用于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新冠治疗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
价格需谨慎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显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相关治疗药品特别是口服小分子抗病毒药品需求增长较快。早期批准上市的阿兹夫定片和奈玛特韦片 / 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两款药品供求矛盾和价格问题比较突出。国家医保局先后约谈了两款药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企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采取了降价措施。《指引》明确申报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期间费用、创新性和经济性等作出特别说明,目的在于打开价格构成要素,推动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也便于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引》要求申报企业自新冠治疗药品正式挂网之日起,每季度10个工作日前向首发价格受理单位提交全国累计销售量、国际价格等信息,根据情况及时对首发价格进行再评估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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