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王振华,之后呢?
文 | 咸鱼老师 编 | 新一
图 | 网络
最近有关女童遭性侵的事儿令人感到无比痛心、愤恨!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像一颗重磅炸弹,引爆了社会舆论。
其实在此之前,类似新闻也不少。只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社会热点,让“身家千亿”“成功人士”“扶贫济困”的王某某,似乎更能让人聚焦。
近年来,未成年人屡遭性侵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印象较深刻的有2013年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6名学生开房案;广西兴业县一13岁留守儿童遭同村16名中老年人性侵案…
距离最近的一起案件,是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一小学校长王某军性侵1名、猥亵4名女学生。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相关调查报告:
“2013年至2018年,媒体共曝光2096起性侵儿童的案例,每起案例都有不同数量的受害儿童,多的有100多人。”
5年间,平均每年曝光出来的近420起,而这只是“冰山一角”。那些被隐藏起来的阴暗与丑恶,我们无法看到,到底还有多少孩子至今仍生活在罪恶之下的恐惧中。
所幸的是,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的评判标尺,让此类问题从来都变得愈加严肃。
只是,无论给这帮禽兽不如的性侵犯们多重的诅咒与惩罚,也无法抚平受害儿童的身心创伤。
我忍不住想,在下一个“王振华”“王某军”等现行之前,到底该拿出何种令人踏实、安全的方案来保护我们的孩子们?
记住那种“不舒服的感觉”
预防性侵的相关知识,我想,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家,就差“天天讲”“月月讲”了。但讲来讲去,还是会出状况。
你无法保证让孩子时时刻刻远离伤害,并且最可怕的是,当孩子被伤害后,作为家长的你却后知后觉,甚至不得而知。
几年前,我曾受邀到芳草地国际学校观摩了一堂“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课”。
说来惭愧,从那时起,我才对这方面有了更直观的感受:哦!原来这样比口头教育、阅读绘本等方式深刻得多啊!
这个课堂正是由“女童保护”发起的进学校讲课的项目。当时是他们的志愿者老师为低年级的孩子进行男女同堂教育,通过模拟各种场景,与孩子们讨论遭遇疑似性侵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那位女志愿者老师,首先找了两名女孩上台,让她俩互相摸一摸对方的手臂,拍一拍对方的肩膀,最后拥抱一下。
老师问:“你们是否有不舒服的感受?”
俩女孩异口同声:“没有!”
老师接着邀请其中一位女孩上前,使用性骚扰的方式——用手来回抚摸女孩的手臂、搓揉肩膀、长时间拥抱不松手。
然后再次问:“你是否感到不舒服?”
这次,俩女孩纷纷点头。
不仅是在场的孩子们,志愿者老师也让前来观摩的家长,也明白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看似一些简单的动作,只要给孩子带来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必须警惕!
因为以前的性教育,家长总是对孩子强调“胸部、生殖器、臀部”三大重要隐私区域的保护,而忽略了一些浅显的侵犯行为。
在场的我们都get到一个通用标准:“是否感到不舒服”,以及模拟体验远比书本、图片、视频等教育方法来得真切。
所以,不妨在家多试试各种模拟场景下与孩子之间对话、接触等,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站在孩子的立场去操作,别又陷入咱们常说的几大“家长认知误区”:
Ⅰ
“我朋友帮带挺靠谱的”
警惕熟人作案!警惕熟人作案!警惕熟人作案!重要的事情先说三遍!
曝光的猥亵性侵案当中,罪犯大部分都是孩子最熟悉的人,有校长、老师、补习老师、邻居、亲戚…像这次王振华一案中亦是如此:受害孩子的家长把孩子托给朋友照顾,然后间接被“照顾”到酒店去了…
所以,千万不要把孩子轻易托给“熟人”照看。
Ⅱ
“孩子太小,等长大一点再说”
等长大一点就晚了!
据讲课的老师说,防性侵教育其实从2岁起就可以开始了。现在2岁的孩子不都可以送到早教机构开始学多门外语了,为何还担心孩子“听不懂”?
而且这本来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真的需要反复讲。甚至可以出些题考考孩子,教他们应对之法。
Ⅲ
“男孩不可能…”
实际上,男女同堂参与防性侵犯教育的原因正是在于:男孩遭性侵是存在的,虽然比女孩遭性侵的案例较少,但更难发现,所造成的伤害也更深。
所以,不能因为家里的孩子是男孩而粗心大意、高枕无忧。
Ⅳ
“孩子身上没伤啊”
要知道,猥亵性侵者的手段可不止使用暴力,当然选择越隐秘的方式越好,比如贿赂、诱骗、威胁,甚至关爱等方式。
除了需细心观察孩子平时的异常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孩子意识到:“人身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
不能因为孩子做错事就求全责备,这样反而让孩子容易产生消极惧怕心理,让猥亵性侵者有了可乘之机。比如抓住孩子的错误、把柄,进一步威胁而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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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为什么还在人间?
王振华曾出席援助贫困学校及儿童的公益活动“七色光计划”
对那些性侵儿童恶性案件的谴责及呼声,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此种恶行的零容忍态度,以及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觉醒。
尤其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对性侵儿童罪的立法、量刑及惩罚力度,是否需要改改了?
因为就算预防做的再到位,但由于犯罪成本太低,完全遏制不了那些猖狂的恶魔。
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与量刑的吧。
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有两大罪名: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咸鱼老师法盲一枚,读完后突然冒出一个小小的疑问:
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上,是不是说,那些具有猥亵或强奸犯意的不法分子,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15~17岁的未成年人才是风险最小的捕猎对象??
再有一个,就是关于“强奸”的取证难题。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那么,如果说犯罪分子蓄谋已久、布置妥当(像一些惯犯),就算被识破后一口否认强奸,只认猥亵。那5年之后他就可以轻轻松松、大摇大摆的出来啦??
以目前上海公安机关通报的来看,王振华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按以上法律释义,最高量刑上限恐怕会不足以服众,而且就算他劣迹斑斑有前科,查不查得出来还是未知数。
于是,我就特想翻翻看别人家是怎么处理这帮渣滓的…
韩国
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逐渐提高到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
除量刑从重之外,韩国成为了亚洲首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同时,儿童性侵犯在出狱之后,也要受到警方的跟踪管制,必须佩戴电子脚环。处罚最严重时,需佩戴脚环长达30年。
日本
早在1999年通过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该法规定:禁止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与其发生性行为或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必须接受处罚。
此外,只要与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即便对方同意,也算强奸罪。性侵儿童会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印度
在强奸案频发的印度,强奸12岁以下的儿童最低将被判20年有期徒刑,最高将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是轮奸,最低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美国
将强奸犯资料建档,开放于网络,也就是说这类人不存在什么隐私权,你可以查到他的行踪、住址、体貌特征等一切信息。
这类罪犯释放后须备案存档。也就是说,他们每到一个地方,必须先到当地警局备案。部分惯犯,必须3个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问询,甚至面部、体貌特征改变,也必须记录在案。
GPS手环或脚环追踪自不必说,还规定释放犯不得再距学校、教堂、公园等场所内工作和生活。
著名的“杰西卡法案”额外规定:对12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性侵犯罪,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即便被释放后,终生佩戴电子追踪器。
英国
强奸13岁以下儿童的,最高将获终身监禁;强奸外的其他性侵行为,最高可获14年有期徒刑。同时,13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性行为同意权,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由专门的覆盖全国的性侵犯者信息系统记录性侵犯者的姓名、地址及信息变动,要求性犯罪者在一个地点逗留时间超过7天即需告知警察。
法国
轻度性侵(未发生性行为)将被判处最高5年徒刑及7.5万欧元罚金,强奸15岁以下的儿童被视为强奸的加重情节,最高会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在针对儿童的强奸和性侵之外,只要对15岁以下儿童有涉性犯罪,可能面临最高15年徒刑及15万欧元罚款。
德国
德国法律规定,性侵儿童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比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色情书、色情片,以及拍摄和传播儿童色情片等。
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根据情节轻重对施害者处以半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
早在2005年,德国就开始实施“Dunkelfeld”计划,免费为恋童癖者进行化学阉割。
波兰
2010年,成为了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俄罗斯
恋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禁止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罪犯进行缓刑。
韩国电影《素媛》:女孩遇到性侵者
如果你有兴趣去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出台这些法律的背景,就会惊讶地发现,推动预防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惩罚性犯罪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背后都藏着一段“血泪史”。
比如2008年韩国“素媛案”、2005年美国“杰西卡案”、2011年德国“韦斯特林案”、2012年印度“黑公交轮奸案”…
无不例外的均成为了一个转折点、突破口,使性侵定罪量刑一涨再涨。而反观我们,正义呼声高昂,实质性进展缓慢。难道非要以流血流泪的牺牲作为保护孩子免遭性侵的推动力吗?
“地狱所以空荡荡,原来魔鬼逍遥在人间…”
多么希望我们的立法能跟上,进步快一点,再快一点,让大家不再为这句反复使用的慨叹而感到无奈与凄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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