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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一点看法

耕读行者 邯郸易达会计师事务所 2023-02-24

看到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仿佛又回到了10年前的管理方式,“放管服”改革还在进行中,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直是倒行逆施,说实话,我没有认真看完,当看到“分级分类”字眼的时候已经忍无可忍,但也不想再写什么。

下面的文章是某省注协在2014年准备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时某会计师事务所所写的对评级部分的建议,可能有些情绪,可能有失偏颇,但确实是站在行业发展大局、经过认真思考后的看法,虽然文中是对省协会提的建议,我想对这次财政部的办法(征求意见)也是适用的。

为便于对下文中“A”级的理解,把其中省协会对事务所评级的规定条款摘录如下: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评级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事务所评为AAAA、AAA、AA、A四级。其中AAAA级机构业务收入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AAA级机构业务收入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AA级机构业务收入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欣慰的是,某省注协最终可能考虑了这些意见,在正式办法中取消了评级的规定,没想到,时隔多年,浓眉大眼的财政部又使沉渣泛起,真的是黔驴技穷了吗?苍天啊!是要消灭这个行业吗?

现将原对省注协所提建议摘录如下,言语不周之处请谅解!




一、关于…… ……

二、关于…… ……。

三、关于“第九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评级”我们认为这是最恐怖的一条。原因如下:

感觉就是让中小事务所“输在起跑线上”,有关机构、部门的“入围资格”已使中小事务所焦头烂额、疲于应付了,再这样给事务所分三六九等,等于给了有关机构、部门一个更顺手的刀把,更会肆无忌惮地设置所谓“入围资格”。我们相信协会意在加强管理,分类指导,但是好的想法有时候不一定产生预期的结果。为了加强管理、分类指导,协会内部可以有一个分类名册,但是不宜向社会公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机构、部门倾向于“高层次、高标准”,感觉那样有面子,造成没有机构愿意选最低等次的也就是“A级”?很明显“A级”就是小事务所,但是小事务所执业水平就低吗?我们认为所小、人少并不等同于能力不高、信誉不好。像微软、苹果、联想那一个不是从小做大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府为了激发民间创业热情,政策走向为简政放权、公平竞争、降低准入门槛、独立承担责任。我们认为简政放权不是要把权力向下交,不是把权力交给行业协会;事务所不论大小都要独立承担责任,甚至是无限责任,一个正常的注册会计师是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一旦划分等级就相当于为中小事务所设置了一个门槛(尽管非本意),用一句流行的话说,就是会形成“阶层板结”,结果就是小事务所永远是小事务所,再无发展壮大的可能,因为划分等级客观上限制了其业务范围。难道事务所就不可以自己一步一步的成长壮大?只有“小舢舨拼大船”式的发展模式?这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吗?因此,为事务所划分三六九等实无必要,甚至都有违反中央政策之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四、服务中小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推动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四项措施中第一项就列明“支持和指导中小事务所开发新业务”,实践多次证明,新业务开拓往往是中小事务所的强项,如果这样划分等级,会有多少中小事务所被挡在新业务门外?怎么能为这个行业开辟新天地?

况且等你把打造好的刀把送给别人的时候,你从此丧失了主动权,只能任人宰割,对有关机构、部门来说,正好为设立“入围资格”找到了借口,并且会把事务所之间由此产生矛盾以及对有关机构、部门的意见统统转嫁给协会,以至造成行业混乱。

我们一直认为,我们这个行业就像一个班集体,协会是班主任,事务所是学生,学生当然会有弱势学生和强势学生,班主任对待弱势学生应该鼓励他、扶持他、多给他机会,而绝不应该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贴上标签,不但让同学们歧视他,还要让其他外人歧视他,如果这样,我们认为这样的班主任是不合格的。

在当前的形势下,每一个人都有追求梦想的权力,考试通过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正在成为行业的中坚,是我们这个行业的新鲜血液,我们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公平、平等的机会呢?他们刚刚成立的事务所也许很小,收入很少,但他们有梦想、有追求、有担当,也许他们不会发展成为行业的旗舰、标杆,但他们会珍视这份经历、尊重这个行业,因为他们获得了公平、平等。世间最残酷的事情莫过于打碎一个人的梦想,这个梦想也许就是他的全部,给热爱这个行业的注册会计师一个公平、平等的机会吧!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九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公示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100名事务所名称,同时公布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事务所名称及情况说明。其他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可以提供查询”。

四、其他…………


某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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