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一年内不准接新项目!江北试行物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江北区住建局今天发布一项物业企业管理新政策,即《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此项新政,如果物业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年内参与江北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名资格——即这家物业公司一年内就别想在江北区里接新项目了。
这显然是蛮严厉的一种惩戒了。
办法指出,有10种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就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其中包括时有曝出的物业被解聘却拒不退出的这种情况。
据我们“宁波楼市报道”记者了解,“红黑名单”的信息来源,来自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及年度考评,街道社区及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及社会投诉,媒体曝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满意度测评等。
详细来看。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物业公司有以下这些行为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职责,负有主体责任的;
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经法院认定的;
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服务项目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服务项目被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达三次(含)以上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符合《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应当列入黑名单情形的;
不按规定程序退出服务项目的等。
办法明确,“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数量不限。
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公司,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开具项目经理信用证明,取消企业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企业一年内参与江北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名资格。
而物业公司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列入“红名单”:
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奖励和扶持的;
重要工作有创新或特色突出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推介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测评,在管所有项目业主满意度在90%(入户调查覆盖不低于50%)以上的;
获得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的;
有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荣誉称号的;
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认定具有其他突出诚实守信行为的等。
根据办法,入围“红名单”的物业数量,控制在10家(含)。
被纳入“红名单”管理后,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将给予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加分。单个企业信用加分为2分,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别看只有2分!
小编认识市里的一位物业评标专家,据其介绍,在物业招投标时候,评分项很细、每项的分值不高,物业公司之间的分差通常不会拉得太开;如果有家物业公司有额外的2分加分,那对中标是非常有帮助的。
据我们“宁波楼市报道”记者了解,江北的这物业“红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由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物业公司同时符合列入红、黑名单情形的,只有在撤销“黑名单”后,才能被列入“红名单”。
买房是大事,而交付入住后物业服务的好坏,某种程度上是更大的事——毕竟一套房子短则要住几年、长则可能是住一辈子的。
希望江北的这个新举措,能让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住得舒心!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
葛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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