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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调整全装修住宅楼盘样板房设置规则,最大的变化是这一点……

宁波晚报地产号 宁波楼市报道 2022-04-26


自宁波推行住宅全装修以来的两年间,楼盘精装变“惊装” 的问题频频。

这其中,样板房,是房子最终交付时,购房者用以衡量装修标准和质量如何的一个重要依据。

2018年9月底,当时的市住建委出台过一份《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并于当年10月1日其施行。该通知的内容,我们附于本文文末,以便大家与这次新出台的样板房设置规则相互对照。

新出台的全装修住宅项目样板房设置规则,源于5月15日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全装修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1套交付标准的样板房,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
样板房可以异地设置,但其结构、尺寸、装修标准必须与对应的交付房屋保持一致。
样板房保留期为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期内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调换。如确有需要的,必须在实体样板房建成,并确保其结构、尺寸、装修标准与原样板房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拆除、移位或调换。
在原样板房拆除、移位或调换前1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相关信息,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并书面告知购房者。


对比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此次全装修住宅楼盘的样板房设置规则最大的变动,就是上面我们用红字标出的允许样板房异地设置这一条。

原来的规定是,样板房必须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不得以临时样板房、先搭建临时样板房或销售样板房后再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等形式,规避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

其余内容,新老规则大同小异。

这样的规则改变,与住建部门放宽楼盘预售条件、鼓励开发商加快房源供应有关。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

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2个月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


楼盘预售证申领时间条件的放宽,一方面有利于加大宁波楼市的房源供应量——特别是在很多楼盘“一房难求”、动辄“日光”的当下;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开发商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链的安全度。

当然,开发商是否会就此加快预售证的申领节奏、缩短前后批次房源的开盘时间间隔,恐怕还要看开发商对限价政策会否放松的判断。

如果预期限价放松,房子能卖更高价,并且自己资金链没什么问题,那么开发商大概率会倾向于延迟领证。而如果预期限价没可能放松,那晚卖不如早卖,还能省下资金成本。

因为“一二手倒挂”明显,当前宁波楼市中的多个热门板块,买房基本靠“抢”、靠托关系。

相比于加快商品房预售节奏、提高市场供应,有业内人士认为,普通购房者想要买到房,恐怕更需要靠开发商销售规则的改变——特别是提高楼盘开盘摇号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

让开盘摇号的“猫腻”少一些,让普通购房者买到房的概率大一些!

而至于全装修楼盘的装修标准、装修质量能做到如何,样板房很多时候并不一定能成为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当前,限购圈内要求全装修的楼盘,有的已悄然以“清水装”来等同于全装修。销售人员会告诉你,所谓“清水装”,“你就当它是白坯,交付后你肯定看不上、会敲掉重装的……”

“清水装”之下,精装样板房又有何用呢?

相关部门对于宁波商品住宅楼盘的全装修问题,恐怕还要继续打政策补丁……



最后附上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本市住宅全装修管理政策实施后以全装修报批报建或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文件和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付样板房必须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不得以临时样板房、先搭建临时样板房或销售样板房后再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等形式,规避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


  (二)交付样板房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调换。


  (三)分批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整个项目应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外,批次申领房源如没有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套型的,必须满足该批次房源预售时能提供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房。


  (四)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含分批申领项目),不允许交付样板房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已在销售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二、本市住宅全装修管理政策实施前设置的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保留期内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调换。如原设置为临时样板房或非实体样板房,在保留期内确因项目建设等原因需移位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样板房拆除必须在新样板房建成之后。


  (二)在原样板房拆除一个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并书面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购房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样板房移位进行公证,并组织或接受购房者监督,新样板房建造完毕后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明书,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对交付样板房的设置要严格把关,并进行现场查验,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保留交付样板房的,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可责令项目暂停销售。


  



来源:宁波晚报见习记者  曾梅

编辑:王元卓

二审:程旭辉

三审: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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