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起典型的房产官司:十几年前买的房子拆迁了,但几百万拆迁款要给房东,买家怎么办?
PART.1
这是一起源起于跨村买卖农村房屋、最终因房子拆迁而引发的官司。
2004年,宁海一市镇一村子的村民老叶,到宁海跃龙街道一村子里,以2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村村民小龚祖居的一部分。
后经法院认定,老龚买的这处农房,合法土地面积为119.21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这两个数据都很重要,下面都会介绍到。
大家应该都知道,城里人到农村去买农房、买宅基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而相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跨村村民间的买卖也是禁止的。
自然,老叶和小龚的这笔买卖,虽然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但产证没法过户,产权人依然是小龚。
这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PART.2
老叶在订立买卖合同后不久就住进了这处房子,一直住了十几年。
前两年,村里拆迁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部门是与作为原房主的小龚签的!
按照协议,包括小龚没卖的那部分房屋和老叶买走的那部分房屋在内,总计土地面积204.5平方米——土地证依然登记在小龚名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总计362万余元。
拆迁补偿款详细名目如下:
2018年12月初,老叶把小龚告上法庭,要求按上面这样的拆迁补偿标准,就自己所购的房屋及占地面积,按比例分补偿款。
PART.3
2019年8月20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定了此案的几大焦点问题。
第一,房子产权归谁?
一审法院判定:2004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房子产权仍归原房主小龚所有。
第二,小龚是否应赔偿老叶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何为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老叶的信赖利益损失,应考虑土地升值、拆迁补偿产生的可期待利益,以及老叶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值差异造成的损失,并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三,最终怎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明知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仍进行买卖,各自均有过错;酌定原告老叶承担20%的责任,被告小龚承担80%的责任。
以拆迁补偿款计算方式为据,法院方面具体核算老叶的各方面损失,如下所示:
小龚承担80%责任,应当赔偿老叶经济损失=[(2084347.95元-230000元)×80%]=1483478.36元。
另,法院判决小龚返还老叶购房款230000元、添附的装修价值5703元。
即,小龚某应当赔偿老叶合计1719181.36元。
小龚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于今年5月11日下发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讲到这里就结束了。
最后只提醒一点:
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以及宅基地,不要乱买!不是同村村民,即便签了买卖合同,房子和地最终也还不是你的!
注:本文封面图为资料图片,与本文内容无关
来源:宁波晚报记者 曾梅
编辑:王元卓
二审:程旭辉
三审: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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