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了!最低1%的契税优惠税率,9月1日后依然有效!这些情形下,免征契税!
9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对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等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列明了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其中就包括备受关注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即现行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
也就是说,国家明确现行的1%-2%的契税优惠税率,在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依然会继续执行。
大家可以彻底放心了!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免征契税的2种情形:
在《契税法》中,也明确了2种很多人可能会遇到的免征契税的情形: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所附的契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中,还涉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棚改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减半征收契税,税率是多少呢?
按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
该决定同时明确了拆迁拿货币补偿再购房、直接拿拆迁安置房的契税具体减免政策,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上述种种政策规定,总结起来,就简单一句话:
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各类购房的契税税率,和现在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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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曾梅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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