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近13500元/㎡买的杭州湾期房,逾期交付超过90天,能解除合同吗?
“逾期交付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期房购房合同里,一般都会有这么一个条款。
一位海女士(化名),就碰到了这种情况。
她最后成功解除合同、退房了吗?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01
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4月17日(有点意思的一个日子……),海女士在杭州湾(今前湾新区)那边的一个楼盘,签了合同、买下了一套期房。
结合判决书所示及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资料,这个楼盘由绿地开发,海女士所购房源,建筑面积112平方米不到点,总价150余万元——折合单价接近13500元/平方米!并且,是签合同当天全款一次性付清。
按合同约定,房子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合同中,当然也有常见的有关逾期交付的如下条款:
02
法院查明,2022年12月1日,绿地开发的这个楼盘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次日,绿地方面向海女士发送《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海女士于2022年12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书。
显然,逾期交付远超90天了。
海女士据此向法院诉请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150余万元的购房款,并按全部购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7.5万余元。
开发商则辩称,案涉房屋是因为疫情导致逾期交付的,属于不可抗力,请求驳回海女士的上诉请求。
法院也查明,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年3月2日调整为二级响应,同年3月22日,全省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至三级。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呢?
03
法院判决书指出,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行为,但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仍应根据被告违约程度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来综合判断,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法院认为——
综上,法院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及鼓励交易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案涉合同以不解除为宜。
最终,法院对于海女士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基于合同解除而提出的其余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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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施文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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