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房租赁新政征求意见!
宁波市住建局今天起就两项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这两项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宁波拟定期量化打分,将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好到差,分为A、B、C、D、E五级。
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直接列为风险警示企业,将信用等级划为E级:
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拟明确,通过托管、转租等方式开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即从房东处高价租进、低价租给租客)。
重点——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纳入监管。
这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监管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作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住房租赁企业的银行账户,通过宁波市房产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并应当在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等进行公示或说明。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承租人相关规定,将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等存入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收取资金。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未将租金、押金等费用存到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投诉或举报。
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平台推送的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对合同项下的租金、押金进行识别,按照监管协议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进行冻结,其中租金按月释放给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
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续租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变更。租赁当事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解除业务,租赁平台将合同解除信息推送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新政策相关规定的,房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房源发布、列入企业不良信用、发布风险提示等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新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为承租人提供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减轻承租人的资金负担。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的,可以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加分。
同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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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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