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地产中介行业首个地方标准!中介卖二手房、卖新房,都要遵守!
宁波市也是浙江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宁波市住建局提出并组织实施,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牵头起草,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参与。
该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适用于中介机构对存量房居间服务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提供——也就是中介机构交易二手房、做新房分销等,都应遵循该规范。
规范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存量房居间服务、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的具体流程,并对流程中每一道环节的服务要求作了规定。
分别来看!
存量房居间服务
所谓存量房居间服务,简单而言,就是中介为客户卖房、买房、租房。具体流程见下图:
在这个流程中,规范明确的各个环节的服务要求,以下内容需要各大中介机构及业务员重点关注,并也值得二手房东、二手房购房者和租客参考:
1、在业务委托环节,中介不应接受未出示身份证明的委托,或身份证明与房屋权属证明完全不相符的委托;不应接受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限制交易房屋等的交易委托。
2、在实地踏勘环节,如发现存在改变房屋内部主体承重结构,分割出租或不能作为居住空间出租或未办理非住宅改建手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中介应停止居间服务。
3、在房源发布环节,中介在各类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保持一致,并标记房源核验码;每周核查已发布的房源,房源核验码已失效、已取消委托、已成交的房源,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4、在带客看房环节,中介不应隐瞒与委托人意向明显违背的信息。
5、在最重要的买卖磋商环节,规范的要求很详细!
规范要求中介应尽责核实、了解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中介应将以下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
最后,在买卖服务交易磋商完成后,中介应填写房屋状况说明书,由交易双方确认。
6、在合同签订环节,中介应在居间合同中列明提供服务的明细清单,以及每项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这里特别要注意一点——二手房买卖双方如要办理资金监管,中介协助办理资金监管的服务事项,不应约定收取费用。
7、在贷款申请环节,中介不应诱导、协助、默认买方通过其它金融机构或非法机构的房地产场外配资获得尾款。
8、在过户登记完成、不动产权证办出后,产权证宜由中介机构保管,待房屋尾款支付后,及时交由买家。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规范强调,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应保护交易当事人身份、房产、征信等纸质及电子信息隐私安全。在交易完成后,中介服务合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不少于5年,其他隐私资料应销毁。
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
当下宁波房地产市场上,新房销售,有的是由开发商自己的营销团队负责,有的是营销代理机构负责,有的是通过分销的形式、由各大二手房中介机构带客销售——后两种新房销售形式,实质都是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代理,均须遵循规范里明确的服务要求。
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的具体流程相对简单些,如图:
按照规范,当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公开以下内容:
在新房销售代理整个流程中,最重要的交易磋商环节,规范要求,中介对外提供的新房销售价格,应当与项目楼盘的明码标价相符合,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在办理交易手续环节,按照规范,中介应在签订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购房者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坐落、幢、房号、购房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标准和条件。
同时,中介应引导客户核实购房款收款账户、账号是否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子账户。
规范指出,中介宜在完成合同备案后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应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交易双方的各款项,如定金、订金、保证金、税费、房款等。不应有返佣、赚取差价等不良行为。宜引导客户通过线上平台支付税费。
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拆解、细化了每一项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制定了全面、明晰的服务标准,在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地开展业务的同时,也将更好维护房产交易客户的权益,推动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全文,可点击下面“阅读全文”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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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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