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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怎么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纪委要这样做…

2017-11-16 福州新闻网+

于伟国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

研究我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1月15日,省委书记于伟国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会议强调,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推开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政治责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关键环节上来,按照中央要求和我省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限、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会议要求


全省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施工队长”,全程做好改革试点的领导、统筹和协调等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级纪委要担好专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细致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做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 要抓好关键环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确保按时按要求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做好机构、职能、人员的转隶,严把政治关、廉洁关,推进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做好过渡时期工作衔接,确保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


 要强化纪律规矩,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 要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定期会商解决问题,指导系统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相互支持、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确保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此前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11月7日起至12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10章67条,信息量极大,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详情回顾可以戳☞监察官要来了!这六类人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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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通读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绝不仅仅限于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依法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 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 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 三是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内部机构设置体现反腐败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分离。留置等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现行做法,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不替代。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


■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五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综上所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开展工作。


你属于监察对象吗?

一图读懂监察对象的历史变化





内容来源:福建日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

作者:周琳

编辑:林少斌

监制:黄而海 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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