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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上路,按机动车处罚?福建这份草案,等你来提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下文称《办法(草案)》)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草案)》中提到
超标电动车上路
拟按机动车处罚
市民可于4月6日前
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为什么要修订原有《办法》?
《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2014年颁布的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填补了我省此类法律空白。
《办法》施行2年来,对调整、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规范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加强通行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但实践中,因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不规范,受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不完善,“超标电动车”存在用量大、属性不明确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仍较普遍,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全省道路安全畅通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人民群众对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呼声日渐高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提案,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完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保障通行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超标电动车上路
按照机动车规定处罚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对其如何管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明确规定此类车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此类车辆如何管理并未明确。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我省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甚至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审理“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醉酒驾驶等案件中,因对“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不同,相类似案件分别作出有罪和无罪的不同判决,导致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车”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但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因此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据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明确政府职能部门
在非机动车管理中职责问题
原《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等方面职责。
《办法(修订草案)》在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建设的职责,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中明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并规定了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
《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规定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绿色出行优先”的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涉及: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通行区域。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鼓励在城市公园、旅游景点、休闲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道路修建自行车绿道。”
“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不得中断。”
“非机动车道应当保持与通行需求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路面宽度。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该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有效宽度。”
“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当保持平整、舒适,鼓励采用彩色铺装或者喷涂。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交叉的道路应当优先保持非机动车道纵断面的平整、连续。”
“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的非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城市道路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可以设置非连续式物理隔离设施,但在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设置非机动车过街带应当遵循最短路线原则,采用彩色铺装或者喷涂,并设置导向标志。鼓励道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停止线靠近路口设置,鼓励非机动车过街信号与机动车右转信号相位分离设置。”
“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已建成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医院、学校、商场、公园、体育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且与需求相适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城市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区域,应当设置道路外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在道路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
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问题
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非机动车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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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福州晚报新媒体
作者:何佳媛 陈暖 兰超
编辑: 伊宁倩
监制:黄而海 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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